5月3日,云南昆明,一女子在某租车平台花了1570元租了一辆别克GL8,租期是4天,然而,用车第二天的时候,女子的亲戚因为身体不适,无奈女子只能提前决定结束假期,因为车子也用不上了,于是女子打算还车,万万没想到,租车公司反而要求女子支付62元。 龚女士盯着手机屏幕上的账单,怀疑自己看错了数字,她一家人在五一期间租了辆别克GL8自驾云南,4天1570块,平台优惠减了400多。 第二天,家里亲戚突然身体不舒服,行程只能提前结束,她赶紧联系租车公司,对方口头答应了,她就把车从建水开回昆明,几个小时的路程,还车时,系统自动结算,她本以为能退回两天的租金,结果账单显示:不但一分钱退不了,她还得倒贴62块。 这账是怎么算的,租车公司解释说,你这单是优惠订单,提前还车优惠就作废了,再扣80%的退改费,减去优惠券,算下来你还欠我们钱,龚女士气坏了,协商的时候,工作人员一个字都没提要收费,更没说优惠会作废。 等她辛辛苦苦把车开回来,才告诉她要补钱,租车公司倒是承认了,确实没提前告知,但话锋一转:五一期间车子抢手,你提前还了,中间空档我们不好再租出去,言下之意,这规则合情合理。 他们还建议龚女士,要不你就等订单到期再确认结束,这样就不用多付那62块了,这话听起来更荒诞,既然规则可以规避,那它到底算不算规则,这不是规则,这是信息收割,整个交易从一开始就是个精心设计的局。 原价1970元的订单,平台减免400元后变成1570元,看起来很划算,消费者被这个“优惠价”锁定了,下单时根本不会想到“提前还车”这个场景,等到真的需要提前还车,主动联系租车公司协商,对方口头同意,却闭口不提任何代价。 这时候消费者已经把车开回去了,沉没成本已经产生,优惠作废、退改费、扣券,消费者这才发现,自己从头到尾都在信息黑箱里摸索,租车公司说,合同里写了,但“写了”和“告知”是两回事。 《民法典》第497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也说得清楚,不得以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更关键的是“显著提醒”的义务法,律要求必须用加粗字体、弹窗、单独确认等方式明示,否则条款对消费者无效,龚女士的合同里有加粗字吗,下单时有弹窗确认吗,如果没有,那这条“优惠作废”的规定,即便白纸黑字写在合同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的意见很明确:租车平台和出租方在下单时,必须用显眼方式提醒提前还车的费用规则,规则不清楚或没告知消费者,就可能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可以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打官司维权。 龚女士已经向美团投诉了,客服说会协调,但到现在还没谈拢,网上很多人说自己也遇到过这种“隐藏条款”,提前还车、改签、退订,总有各种意想不到的费用在后面等着,这不是个例,这是行业潜规则。 亲戚生病是客观情况,却被转化成“消费者违约”的借口,租车平台提供交易通道,却对条款合理性审核缺位,商家说节假日车紧俏,提前还车可能闲置,有道理,但这不能成为不提前告知的借口。 怎么收费、收多少,得在下单时就写清楚,别等到还车时再来一刀,单靠消费者仔细看合同,解决不了问题,合同几十页,谁会一字一句的读完,更何况,很多关键条款藏在犄角旮旯,用最小的字号、最模糊的表述。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