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五粮液新提出的收入确认原则是不是意味着经销商卖不掉的货可以退还给厂家,同时厂家应该退还经销商货款。因为经销商卖掉货后制造企业才确认收入,难不成经销商是制造企业的分公司? 不知道是我这个人的财务知识没学好还是孤陋寡闻了,我只知道即便经销商是制造企业的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付款拿的货也是两个独立法人的买卖交易。作为子公司身份的经销商卖不卖得出去货和你母公司有什么关系?只能反映在子公司的存货上,在合并报表上才反映得出来这笔货没有形成利润和亏损(没有销售兑现)。 可现实是最糟糕的假设也不成立,哪个经销商是五粮液的子公司,所以,以经销商未实现销售就不计入五粮液公司收入的原则是哪些财务高人想象出来的,行得通吗?还望高人赐教。
按照五粮液新提出的收入确认原则是不是意味着经销商卖不掉的货可以退还给厂家,同时厂
绵里藏古
2026-05-03 22: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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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努力
假的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