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的违法性跟泼饮料的违法性哪个更高? 我发现一些劝烟人士提出一种奇怪的观点,他们认为在公共场所吸烟是违法行为,因此制止违法行为就不要纠结手段,而泼饮料再严重也严重不过在公共场所吸烟,所以会提出“不要纠结泼饮料,要关注违法吸烟”。 这种观念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简直错的离谱。 一般来说吸烟并不违法,相对来说在一些禁止吸烟的场所、交通工具吸烟是违法行为,但是通常此类行为违法程度是非常低的,除非说是在高铁动车吸烟导致列车降速停驶,或者在加油站吸烟导致火灾之类的情况,否则一般就是罚款处罚,而且通常也就50元罚款。 相比起来,往别人身上故意泼饮料,这一般是治安违法行为,是所有违法行为里相对比较严重的一种,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小刑法之称,处罚措施是包括剥夺人身自由的拘留的,深圳那位女士也明确说过她如果不和解有可能被拘留五日。 一个是拘留五日,一个是罚款50元,你告诉我哪个违法性更高? 那是不是中国内地规定的有问题,这里可以参考很多人推崇的中国香港的规定,如果在香港禁烟区域吸普通香烟最高是罚款10000元,但是没有监禁刑,只有另类烟(电子烟 / 加热烟 / 草本烟)或私烟或未完税香烟,这种情况才有可能被判监禁刑。 但是在香港泼人饮料会怎么样?这个属于“普通攻击罪“,最高是可以监禁12个月,此前有两女子互泼饮料被按照此罪名追究的案例。 所以实际情况就是在中国香港法律里,也是认为泼饮料比在禁烟区域吸烟更恶劣,据我所知全世界大多数地区也都是这样。 另外很多人总是拿吸烟跟吸毒类比,这个说法透露出来的无知和逻辑荒谬就不说了,但是如果讨论违法性,那至少在中国内地的法律角度看,是往人身上泼饮料更接近吸毒。 其实以前也讲过,在中国内地单纯的吸毒不是犯罪,只有制造生产贩卖运输以及引诱欺骗组织吸毒才是犯罪,所以之前讨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时候,才会讨论到吸毒记录封存的问题。 如果比较吸毒和泼饮料,你会发现这两个行为目前都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属于同一级别的违法行为,当然对吸毒行为不能光看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禁毒法、戒毒条例的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戒毒的规制,但是如果硬要比三者的违法性,那还真是泼饮料跟吸毒更接近一点。 所以再看“不要纠结泼饮料,要关注违法吸烟”这个论调就很可笑了,大概类似于“不要关注吸毒,要关注吸烟”的感觉,两个能拘留的跟一个只罚款的比较,莫名其妙。 有些人,似乎并不是按照法律实际规定来判断违法性的,他们自己给全世界当判官,他们觉得谁严重谁就严重。 但是很可惜,这个世界不是按他们幻想那样运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