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已尽提醒义务、不承担责任的案例案例一:患者跳楼自杀,医院已尽提醒义务驳回家属索赔(白银区人民法院)滕某因病入住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经治疗能独立行走、吃饭。一个多月后,该患者在卫生间窗口欲跳楼轻生,被保洁员发现及时阻止,医护人员将其送回病房并进行开导劝解,并叮嘱家属24小时严密管护。次日上午,医生再次叮嘱家属必须24小时陪护,但当日中午患者在陪护家属(其丈夫)入睡时,从病床窗户翻出至所在3楼窗外平台跳下,终因伤势过重死亡。六名原告(患者亲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法院认为,该患者并非精神疾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也未诊断患有精神疾病;医生两次叮嘱家属必须24小时陪护,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事发病房窗台距地面0.91米,窗户安装有限位器,窗外平台防护墙高1.38米,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医院的护理措施系观测生命体征,而非看管或限制病人活动自由,对其不负有监护义务。该患者治疗期间具有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其坠楼身亡系其主观积极追求死亡并付诸行动的结果,医院对此不具有管理或者护理上的过错。最终依法驳回六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二:患者在家人陪护下自行锻炼摔倒,医院已尽提示义务驳回索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2020年1月,原告刘某因重大交通事故受伤就医治疗,出院诊断为颈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等,构成五级伤残。之后刘某数次至某老年病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20年9月,刘某再次入住该医院,《护理记录单》记载:患者入院Morse评估为跌倒高危,已告知家属,已行相关入院宣教,医嘱予二级护理。此后,医院多次嘱咐其康复锻炼时要有人陪伴,注意防跌倒。2020年11月22日,刘某在家人陪同下于医院走廊自行康复锻炼,突发后仰跌倒,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处于植物人状态。监控视频显示,刘某背向墙壁蹲在地上,其母亲陪护在旁,约几分钟后刘某自行起身(未用手抓墙壁上的手扶杆)站立后突然向后摔倒至地面。经鉴定,刘某颅脑损伤后遗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刘某妻子要求医院赔偿约360万元。法院认为,刘某在摔倒事件之前已能自行走路。住院时医院已告知刘某及其家人跌倒风险为高危,并开展入院宣教,之后的护理医嘱也记载"嘱其康复锻炼时有人陪伴,注意防跌倒"等内容。刘某所属的二级护理级别不需要医护人员时刻陪伴。刘某及陪护家属在走廊活动时,刘某向后摔倒并非受到外力或其他因素影响,系自身原因所致。医院的护理记录多次嘱咐患者"康复锻炼时有人陪伴,注意防跌倒",刘某及其陪护家属自行活动并非医院能时刻管控的内容,医院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提示义务。事发场所的扶手、地板均系常规医院场所配置,刘某也并非因为场所配置导致摔倒。法院认为不宜对该类老年病康复机构苛以过多的责任,据此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例三:患者自杀,医院已尽安全保障义务驳回家属索赔(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刘某、张某之子刘某立患胃病多年,多次寻医就诊未愈。2020年7月17日,刘某立前往医院就诊。7月19日7时许,医院发现刘某立站于楼层外侧廊檐后,立即组织人员劝导、安抚,配合公安、消防急救人员进行救援。经反复劝说无效,8时42分刘某立坠楼,医院工作人员立即持续进行心脏按压并快速运转至急诊科抢救室,后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案涉楼房于2000年7月验收合格,案涉窗户加装有限位器。刘某、张某以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为由起诉,请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7356元。法院认为,刘某立系门诊就医,医院不负有对其陪护管理的医疗合同义务。刘某立在门诊上班前翻越窗户到楼层外侧廊檐欲跳楼自杀,经反复劝解并承诺答应其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仍跳楼自杀,其死亡系其自身意志行为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患者跳楼行为系主动所为而非疏于防范的过失行为,案涉窗台距离地面高度是否低于90公分、是否加装防护栏,对事故并无实际防护意义。医院发现后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消防急救人员进行救援,在坠楼后急救人员立即抢救,已尽到救援劝导和抢救的责任。医院作为为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排除患者自杀一切条件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出了合理限度,是对社会公共医疗机构的苛求。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