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宁,一男子夜间开车回家途中,因受到对向车道的远光灯干扰,导致男子失去了方向

雷雷说趣 2026-04-27 14:17:03

宁夏中宁,一男子夜间开车回家途中,因受到对向车道的远光灯干扰,导致男子失去了方向感撞上了路边的行人,致行人当场死亡。交警认定男子应承担主要责任,这导致男子被提起了公诉。 事发当晚,男子马某下班开车回家经过一个交叉路口时,对向车道上蒋某突然开启了远光灯,那刺眼的白光直接照得马某眼睛都睁不开。 马某一只手挡住刺眼的光线,然后向右打了点方向盘,想靠边行驶,结果撞上了正在步行的路人孟某。据马某事后描述,当时他根本就没看到孟某在前方。 由于马某的车速过快,孟某直接被撞飞了出去,当场死亡。而蒋某对这一切并不知晓,他直接开车离开了现场。 交警赶到现场后,马某十分委屈地表示是被对向车道上的远光灯造成短暂失明了。随即交警查看了监控,确认蒋某在会车前有开着远光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因此,经过最终讨论决定,交警队认为马某应当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应当负次要责任,孟某正常行走在路边,其没有任何过错。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马某既然承担了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他的行为造成了路人孟某的死亡,所以马某的行为无疑构成交通肇事罪。 蒋某虽然说也有一定的责任,但次责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之所以承担主要责任,是因为他在受到蒋某的远光灯导致短暂致盲时,理应及时减速或停车,而不是继续保持速度靠边继续行驶。 因此,马某未尽到合理的安全驾驶的义务。 最终,法院认定马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判了刑。 不过,蒋某并未逃脱法律的制裁。虽然蒋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应承担。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因此,孟某的家属如果要主张赔偿,可以向马某主张,也可以一并向蒋某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名不同之处在于,交通肇事罪中是可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这属于特例。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孟某的家属在向蒋某或马某主张赔偿时,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夜间行车时“滥用远光灯”这个老毛病,很多司机都会犯。这些司机普遍认为远光灯可以看得更远,可以避免行人过马路时看不清,但殊不知远光灯给对向车道的司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有多大。 因此,希望每位司机在夜间出行时,都要记得检查下自己是开的远光灯还是近光灯,在会车时一定要记得切换为近光灯,这样可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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