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价上涨导致的航班取消,旅客是否能够申请赔偿?
受美伊冲突影响,航油价格大幅攀升,近期不少旅客的五一出行航班都被取消,早早预定的酒店、联程航班等相关行程也被迫终止,由此产生的损失,我们作为旅客能向航司索赔吗?作为一个非法律人士,查了下资料梳理了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旅客就航班取消向航司索赔有法律依据吗?必须有!《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明确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合理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情形除外。”因此,若航班取消非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法定情形,旅客不仅有权要求航司免费改签或退票,还可就产生的合理直接损失主张赔偿。
问题二:因战争导致的油价上涨,属于不可抗力吗?不属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战争本身肯定属于法定不可抗力,但战争引发的航油价格上涨,通常不属不可抗力。因为油价上涨仅仅是增加航司的运营成本,未达到“无法履行运输合同”的程度,航司咬着牙亏钱还是可以飞的,并不符合不可抗力“不能克服”的要件。当然,如果战争直接导致燃油供应链中断、运输通道封闭等情形,致使航司无法获取航油、无法执飞,可认定为不可抗力,航司可依法免除相应赔偿责任。
排除了不可抗力,还有“情势变更”也可能成为航司的抗辩理由——如果法院认定油价上涨构成情势变更,旅客还是没法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索赔。
问题三:因战争导致的油价上涨,属于情势变更吗?有点复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1.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2. 该变化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3. 该变化不属于当事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4. 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在旅客找航司索赔过程中,争议最大的就是第三个要件:战争引发的油价波动是否属于航司应承担的商业风险?目前尚无明确定论,可能需要case by case来分析,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为维护合同稳定性,倾向于将其认定为航空业固有商业风险。
此外,如果旅客是在油价大幅上涨后才购票,合同成立时油价上涨已客观存在,不符合“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变化”的要件,航司也无法以情势变更免责。
由此看来,航司如果因为油价上涨取消航班,旅客是有比较充分的法理基础就自己的损失向其索赔的。千万别被航司给你改签就放弃自己挽回额外损失的权力。
下一篇,我们来看看如何被航司放鸽子的旅客该如何收集证据、通过合理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