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报女子劝阻男子吸烟引争执“谁对谁错?”深圳,一男子在公交车站等车时点了根烟

股大户牛哥 2026-04-26 04:14:27

官方通报女子劝阻男子吸烟引争执“谁对谁错?”深圳,一男子在公交车站等车时点了根烟,舒坦地吸了一口。旁边姑娘皱了皱眉,上前让他掐掉。男子没当回事,话赶话,两人呛了起来。姑娘一急,把手里的果汁整杯泼了过去,不偏不倚浇在他拿烟的右手上,连杯子也甩在了地上。男子低头看看湿漉漉的裤腿,弯腰捡起杯子,狠狠砸了回去。不一会儿,警方接到报警来了,两人谁也不服软,从傍晚杠到深夜十点,最后总算签了和解书,握手走人。可事情到这就算完了吗?没那么简单。几天后,一纸罚单,找上了门…… 据悉,2026年4月24日下午五点多钟,一个叫陈某的33岁男子,可能刚下班,或者出来办事,到了公交站台,等车百无聊赖,习惯性地就从兜里摸出一根烟,点上了。 在户外,尤其是一个有顶棚的公交站台抽烟,这事儿他觉得挺自然的,很多人都这么干。 但旁边有个29岁的姑娘,姓王,不这么看。 王姑娘可能对烟味特别敏感,又或者纯粹就是看不惯在人多的地方抽烟,走到陈某跟前,说:“这里不能抽烟,您能掐了吗?” 然而,陈某不是很配合,回怼道:“你管得着吗”“这儿又不是室内”。 双方你一言我一语,语气从劝说变成了争执。 冲突在几句话之后升级了,王姑娘随身带了一杯果汁饮料,还没喝完。 在争执期间,她情绪上头,做出了一个不太理智的举动,她把这杯果汁,直接泼向了陈某拿着烟的右手。 她泼完之后,把那个一次性的塑料果汁杯子,随手扔在了地上。 这下,陈某彻底火了,手湿了,裤子上也溅了不少果汁。 他低头看到那个被扔在地上的塑料杯,弯腰捡了起来,然后朝着王姑娘丢了过去。 这个动作,相当于还击,虽然没造成什么实际伤害,但性质上,已经从口角变成了肢体上的冲突。 有人报了警,深圳处警速度是出了名的快,警方很快到场,把两个人都控制住了。 这时候,两个人都觉得自己委屈,都觉得是对方先动手,互不相让,坚持要让警方处理对方。 警方一看,站台上有监控,事情清楚,但双方都在气头上,当场调解不了,于是依法把陈某和王姑娘带到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中心,去那儿做进一步调查。 从下午五点多发生冲突,到被带到办案中心,时间就慢慢过去了。 警方开展了调查,看了监控,问了笔录,到了晚上十点左右,也就是事情发生四个多小时后,双方的情绪应该都冷静下来了。 在警方的沟通调解下,王姑娘和陈某自愿达成了和解,签了和解协议,互相不追究对方的责任。 到这里,很多人以为故事结束了,但这件事之所以能被媒体关注,因为它触及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公交站台到底能不能抽烟? 很快,交警部门对陈某的抽烟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纠错和罚款处罚。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六)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 第三十二条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 具体到本案,陈某吸烟的事发地点位于某公交站台,该站台属于典型的“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行政违法。 这意味着,交管部门依法有权对陈某作出50元罚款处罚,并责令改正。 而王姑娘对陈某吸烟行为进行口头劝阻,是法律鼓励的、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正当行为,并无任何问题。 但是,王姑娘当口头劝阻无效转为争执后,用携带的果汁饮料泼向陈某持烟的右手,该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已经构成民事侵权,甚至治安违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姑娘泼洒果汁导致陈某手部、裤子被弄湿,造成了财产损失,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样的,陈某也有反击行为,也构成侵权,亦需要相应担责。 不过,警方对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调解,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互不追究责任,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得再另行主张。 有人疑问,双方都达成和解了,为何还要罚款? 事实上,这并不冲突,王姑娘与陈某之间的“和解”是因为双方冲突产生的法律纠纷。 但是,陈某吸烟的行为仅仅是导火索,与本次和解无关,是独立于双方纠纷的违法行为,相关单位有权依法进行处罚,这不冲突。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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