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HR裁了一名怀孕4个月的女员工,给了N+1补偿后,对方签字走人了,谁料1年过去,女员工突然走仲裁,说当初公司是胁迫她签署协议的,要求返岗外加赔偿,而HR当时一句 “走了对你和孩子都好” 的录音成了证据。事发后,公司让女HR站出来背锅,这让她觉得很委屈。 这件事说起来,从头到尾都透着职场里最现实的无奈,两边都是打工人,最后却都成了公司决策的牺牲品。 先说说事发当时的情况,这位女HR在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任职,那天她接到了管理层的明确指令:裁掉公司里一名刚查出怀孕4个月的女员工。 不是这位员工工作出了错,也不是她有什么严重违纪行为,纯粹是公司觉得,女员工接下来要休产假、休哺乳假,不仅没法全身心投入工作,公司还要承担相应的用工成本,不如趁着月份还小,赶紧 “优化” 掉。 HR心里不是不清楚法律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写得明明白白,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公司不能随便以裁员、不胜任工作这类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可她只是个执行者,上面定了调子,她只能硬着头皮去谈。 谈判的过程比她想象的顺利,也为后来的麻烦埋下了伏笔。 她按照公司批好的方案,给出了N+1的经济补偿,全程都在劝对方,说孕期上班本来就辛苦,要频繁产检、身体也容易累,拿着这笔钱回家安心养胎,不用再受上班的气。谈判的最后,她顺口说了一句:“走了对你和孩子都好”。 她当时只想着赶紧完成公司交代的任务,完全没意识到,这场谈话被对面的女员工全程录了音。 女员工当场签了离职协议,拿了补偿款,顺顺利利办了离职手续,之后整整一年都没和公司有任何联系,HR以为这件事早就翻篇了,直到一年后,仲裁委的传票送到了公司。 原来这位女员工离职后,顺利生下了孩子,等身体恢复得差不多了,刚好卡在劳动仲裁一年的有效期内,直接提起了仲裁,她的诉求很明确:当初签的离职协议是被胁迫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要求协议无效,回公司返岗,同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赔偿。 仲裁庭上,最关键的证据,就是HR当初那句 “走了对你和孩子都好” 的录音。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的协议,是无效的。 女员工这边主张,自己当时怀孕4个月,处于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弱势状态,HR的这句话,本质上是在暗示她,如果不签字离职,继续留在公司,会对她自己和肚子里的孩子不利,属于利用她的孕期弱势地位施压,构成了胁迫和乘人之危。 而公司这边,一看事情闹大了,第一反应不是承担责任,而是赶紧甩锅。 公司直接对外表态,说这次裁员是这位HR的个人违规操作,是她没有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办事,才造成了现在的局面,所有责任都应该由HR个人承担,甚至还提出要向她追偿公司的损失。 这下HR彻底懵了,也觉得无比委屈,她从头到尾都只是个执行者,裁员的决定是公司管理层开会定的,补偿方案是领导签字审批的,她只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去和员工谈,连谈判的话术都是提前和领导确认过的。 现在出了问题,公司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她身上,让她一个人出来背锅,等于她辛辛苦苦给公司办事,最后不仅可能丢了工作,还要自己掏钱赔偿。 这件事到最后,没有一个赢家,怀孕的女员工折腾了一整年的维权之路,就算最后仲裁赢了,回到原来的公司,也很难再有好的工作环境。 这位HR平白替公司的违法决策背了锅,职业生涯受了影响,心里的委屈和不甘可想而知。 而公司就算能把锅甩出去,违法辞退孕期员工的名声也传了出去,不仅要支付远超N+1的2N违法赔偿,还要补发员工离职期间的工资,丢了口碑又赔了钱。 其实说到底,这件事最核心的问题,从来都不是HR和员工之间的矛盾,而是有些公司总想着钻法律的空子,无视对孕期女职工的法定保护,出了事之后,又习惯性地让底层打工人替管理层的错误买单。 法律从来都不是摆设,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明确保护,不是签了离职协议就能万事大吉,而对每一个职场HR来说,也要守住法律的底线,别让自己成了公司违法操作的 “背锅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