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没有开除或解聘这名已经因涉嫌猥亵女生而被行政拘留的教师?为何没有撤销其教师资格?这是必须追问的。 《未成年人保护学校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第六十条规定,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对涉案教师的处理,居然只是调离教学岗位,安排到后勤部门工作。学校、教育部门如此公然充当保护伞,把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律法规置于何地?需要启动对学校、教育部门的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