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分享给大家,请大家注意: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与财产赠与公证,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上海有一对未婚夫妻,为了给婚姻一个保障,男方大笔一挥,在婚前协议里明确约定: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婚后变更为夫妻共有,且女方占99%。双方不仅签了字,还去公证处做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本以为有法律和公证的双重加持,这99%的房产份额已经是板上钉钉。可谁知婚后男方突然反悔,拒绝配合过户。女方起诉到法院,原以为胜券在握,结果一审、二审法院全部判决女方败诉。
你以为是约定,法院认为是赠与。既然是赠与,根据《民法典》规定,就有了任意撤销权,但一般经公证的除外,那么为什么他们公证了但女方仍然败诉呢?
因为他们办的是“财产约定公证”而非专门的“赠与合同公证”,不适用经公证不得撤销的规定,所以虽然公证了,在房产过户登记前,男方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
所以,(准)夫妻之间的协议,怎么写、如何公证都关系到定性问题,如果只是对某一套房屋做处分,极可能被认定为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