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加名字,法院不应该机械的理解为赠予。 深圳一名结婚3年女子,控诉丈夫“X功能障碍”,起诉到法院离婚要求分割丈夫婚前一半的财产,法院判决分给女子25%的财产。 婚前同意房产加名字,应该是以稳定的婚姻为前提,如果几年内离婚,应该是以补偿的相关法律为主。 特别是一线城市的房子,如果一套房500万以上,那就可以分割100多万,这对被分割一方显然有失公平。 对比一下深圳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就知道这个金额有多大,120万左右的分割,相当于四级伤残,基本失去生活能力的标准。 这种分割式补偿,应该以这三年时间,双方共同的收入为衡量标准,特别是被分割一方,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