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籍毒贩在中国被执行死刑,法方表示“震惊” 62岁的法国籍毒贩陈森(Chan

沃克笔下趣事 2026-04-06 14:07:41

法籍毒贩在中国被执行死刑,法方表示“震惊” 62岁的法国籍毒贩陈森(Chan Thao Phoumy)于2026年4月4日,中国的清明节期间,在广州被依法执行死刑,中国驻法国使馆于第二天即4月5日回应称,打击毒品犯罪是各国共同责任。声明强调“中国是法治国家,对不同国籍被告人一视同仁,严格依法公正处理,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待遇”。 陈森为法国籍,绰号“肥佬”“张胖子”,是一起特大制毒、贩毒、运毒案的首犯,其犯罪活动时间跨度长,社会危害性大。 陈森曾于2007年因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是在服刑期间,司法机关发现其尚有漏罪未追究,他制造冰毒的事实被揭露出来,与前罪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判决死刑。据警方介绍,陈森和同伙谢伟明制贩海洛因及冰毒超过8吨。 陈森1963年出生于广州,早年加入法国国籍,看似拥有外籍身份的“护身符”,却没能让他逃脱中国法律的严惩。法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早已清晰勾勒出这个特大毒枭的累累罪行。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陈森就已经开始了毒品犯罪的勾当,1999年初,他便伙同他人密谋用化学合成方法制造冰毒贩卖牟利,不仅共同出资谋划犯罪,还明确分工,负责毒品的贩卖环节,形成了完整的制、运、贩毒品链条。 1999年至2003年短短四年间,陈森团伙就在广东惠州、中山、番禺以及河南等地,多处租用场地疯狂制造冰毒,仅这一阶段制成的冰毒就多达数吨。这些毒品被层层转运、藏匿,再由陈森等人联系买家销往各地,源源不断地流向社会,给无数家庭带来灭顶之灾。 很多人或许没有概念,8吨毒品到底意味着怎样的罪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就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陈森团伙制贩的毒品数量,是死刑量刑标准的数十万倍,其罪行之严重、社会危害性之大,早已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 陈森案从判决到执行历经多年,恰恰表明中国的司法程序严谨,包括死刑复核在内的所有法律程序均已履行完毕。早在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已对陈森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一审判决到最终执行,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推进案件,充分保障了陈森的各项诉讼权利,每一步都于法有据、合规合法。 在陈森被执行死刑后,法国欧洲和外交部发布声明,除了表达所谓的“震惊”,还声称法国政府曾出于人道主义理由请求宽大处理,同时对案件审理程序提出无端指责,并重申法国反对死刑、呼吁全球废除死刑的立场。 但这样的说法,显然站不住脚。中国是主权国家,拥有独立的司法主权,中国的法律适用,不会因为任何外籍身份而有所偏倚,更不会被其他国家的立场和诉求所左右。在毒品犯罪的惩处上,中国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这一点不仅适用于中国公民,也同等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触犯法律的外籍人士。 事实上,这并非西方国家第一次因本国公民在华因毒品犯罪被执行死刑而表达所谓的“不满”。此前,英国籍毒贩阿克毛、加拿大籍毒贩谢伦伯格因走私毒品被中国法院判处死刑时,英国、加拿大政府都曾出面表达所谓“关切”,但最终都没能改变中国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这些案例无一不在证明,所谓的外籍身份,从来都不是在中国违法犯罪的“免罪金牌”。 法国的“震惊”,本质上是一种双重标准的体现。如今欧洲多国放宽毒品管控,甚至实现大麻合法化,这是基于其本国国情作出的选择,但这绝不能成为干涉中国禁毒执法的理由。 毒品是全人类的公敌,打击毒品犯罪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中国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既是维护本国社会安全稳定的必然之举,也是对全球禁毒事业的重要贡献。 8吨毒品背后,是无数被毒品摧毁的人生,是无数因毒品破碎的家庭。中国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刻在民族的历史记忆里,也写在庄严的法律条文中。无论是什么国籍,无论背后有哪个国家的所谓“声援”,只要在中国的土地上犯下毒品重罪,就必将付出最沉重的代价,中国的司法主权,也绝不容任何外部势力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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