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和男友同居18年,对方曾三次赠与自己房产,她也乐于接受,可男友去世前一

烟雨评社 2026-04-04 15:08:12

北京,女子和男友同居18年,对方曾三次赠与自己房产,她也乐于接受,可男友去世前一个月,突然撤销了赠与合同,将房子留给了自己的母亲,最后,女子起诉,但结果却是败诉,原因是房产未过户,对方的撤销合同有效。 这事的主人公是北京的李女士和张先生,两人早在2005年就相识相恋,那会儿两人都还不到30岁,感情升温很快,确定关系后没多久就搬到了一起,开启了同居生活。 不同于很多短暂的同居关系,他们这一同居,就持续了18年,直到2023年张先生去世,两人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但这些年里,他们一直以夫妻的姿态共同生活,一起装修房子、打理日常,甚至过年过节都会互相走访对方的亲友,身边的人都默认他们是一对夫妻,没人觉得他们只是同居关系。 两人感情稳定的那些年,张先生对李女士十分上心,出于信任和爱意,先后三次和李女士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把自己名下三套位于北京的房产,无偿赠与李女士。 这三套房产可不是普通的小房子,其中两套是位于朝阳区和海淀区的商品房,一套是丰台区的临街商铺,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总价值超过1000万元,放在北京,这样的资产配置,足以让很多人望尘莫及。 每次签订赠与合同的时候,张先生都格外认真,还特意找了见证人,合同上明确写明了房产的具体位置、面积,以及赠与的自愿性,没有附加任何额外条件,李女士也欣然接受了这些赠与。 只是当时两人感情正好,都觉得过户只是早晚的事,加上想着同居这么多年,彼此都十分信任,就一直没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三套房产的房产证,始终在张先生名下。 平日里,这三套房产有两套是两人共同居住,另一套商铺则对外出租,租金一直由李女士收取,用来补贴两人的日常开销,张先生对此从没有过异议,甚至还主动帮李女士打理商铺的租赁事宜。 那些年,李女士一直以为,这些房产早就是自己的了,只是少了一个过户的手续而已,从来没多想过,这份赠与会有被撤销的一天。 变故发生在2023年,张先生突然查出重病,身体状况一天比一天差,住进了医院,治疗了几个月后,病情依旧没有好转。 让人没想到的是,就在他去世前一个月,身体已经虚弱到无法下床的张先生,突然委托自己的律师,出具了一份撤销赠与的声明,正式撤销了之前和李女士签订的三份房产赠与合同,并且立下遗嘱,将这三套房产全部留给了自己的母亲,也就是李女士的未来婆婆。 当时李女士还在医院悉心照料张先生,根本不知道这件事,直到张先生去世后,整理他的遗物时,才看到了这份撤销声明和遗嘱。 那一刻,李女士彻底懵了,她怎么也不敢相信,和自己同居18年、曾经对自己百般宠爱的男友,会在临终前突然反悔,收回所有的赠与。 李女士觉得十分委屈,她和张先生同居18年,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和精力,一直悉心照料他的生活,如今却落得一无所有的下场。 她认为张先生的撤销行为不合理,也不符合两人这么多年的感情,于是在悲痛之余,李女士向北京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张先生的赠与撤销声明,确认自己对三套房产的所有权。 庭审过程中,李女士提交了三份房产赠与合同、两人同居多年的照片、邻居和亲友的证言,还有商铺租金的收取记录,以此证明自己和张先生的深厚感情,以及赠与行为的真实性。 而张先生的母亲则辩称,儿子撤销赠与是合法的,三套房产是儿子的个人财产,他有权自由处分,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财产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这三套房产始终没有过户,儿子的撤销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做出了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张先生撤销赠与合同的行为有效。 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三套房产均未办理过户登记,财产权利并未转移,张先生作为赠与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其撤销行为合法有效,且张先生立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 其实这起案子,也给很多人提了个醒,赠与房产可不是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不管双方关系多好,只要房产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就有权撤销赠与,哪怕是同居多年的伴侣,也不例外。 如果涉及房产等大额财产赠与,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完成物权转移,从根本上杜绝撤销赠与的风险。同时,也可以选择签订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撤销条款,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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