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女子把70岁老母送养老院,护工端一盆开水,直接把母亲左脚丢进盆里,母

每日案论 2026-04-03 16:07:45

河南洛阳,一女子把70岁老母送养老院,护工端一盆开水,直接把母亲左脚丢进盆里,母亲觉得太烫,把脚拿出来,对方又给按了进去,导致老人3度烫伤,2根脚趾截肢,养老院不把母亲送医院,还把药费停了。养老院:你没走医保,如果走医保的话,养老院就该承担这么多。 2025年11月18日晚上7点,王女士突然接到养老院电话,说她母亲前几天脚丫子被烫伤。 王女士闻听,着急上火,这时,养老院又说问题不大,让她别着急,有时间去养老院一趟就行。 王女士的母亲70岁了,以前得过脑梗,糖尿病病发双目失明,王女士一直亲力亲为照顾母亲的吃喝拉撒。 但因为王女士要做一个手术,分身乏术,所以,2025年的2月,她迫不得已把母亲送进养老院。 王女士接到电话后,第二天就急匆匆去了养老院,见到母亲那一刻,她眼泪噼里啪啦就掉下来了。 只见母亲的左脚被烫的感染化脓,脚趾头都黑了。 但养老院却坚持说没事,没必要送医院,观察一下再说,只给母亲输液消炎,如果王女士坚持送医,那就自己找医院。 王女士不愿意了,不敢继续耽搁,急忙把母亲送到医院,母亲左脚被确诊为3度烫伤,因为送来的太晚,医生直接把2个脚趾截掉了。 王女士崩溃了,她把母亲送进养老院,是想让她在自己做手术期间,得到好的照顾,没想到,却发生这样严重后果。 据母亲说,护工给她洗澡前,端来一盆开水泡脚,也不管水是不是烫,直接把她左脚按进水盆里。 因为母亲得过脑梗,所以她的左脚感知弱,母亲觉得有点热,就把脚抬起来了。 可护工不容分说,又把她的左脚按水盆里,同时,让她把好的右脚也放进去。 母亲也听话,把右脚放进去,才发现水太烫了。 护工一拍脑门,说她太粗心,在开水里忘兑凉水了,等母亲发现水烫时,她的左脚已经坏了。 母亲要求去医院,养老院却不以为意,说就烫破一层皮,也不严重,抹点烫伤膏就好了。 母亲也没办法,她也看不见伤势,只能任由摆布。 过了几天,她的脚没好,反而感染了,如果一开始就送医院治疗,怎么可能落个截肢的结果? 面对王女士的质问,养老院拍着胸脯保证给母亲看好。 可没多久,养老院竟然把所有的费用,包括药费都停了。 养老院给出的理由是,谁让王女士不走医保了,如果走医保,养老院也就承担这么多。 王女士怒了,有第三方的情况下,应该第三方负责,再去走医保,那不是弄虚作假吗? 最后,养老院护工矢口否认,说水不烫,水是先给王女士母亲洗完澡再泡脚。 如果水烫,那她母亲全身不得烫秃噜皮?而且,是先放右脚,后放的左脚,右脚没事,为啥左脚烫坏了? 而王女士母亲却一口咬定,先泡脚后洗澡,而且先放的是左边那只感知弱的脚,跟护工说的截然相反。 他们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目前,此事还没解决。 养老院这事办得实在失职。70岁的老人,又是脑梗又是失明,本就是最需要精细照顾的人,护工不但没测水温,甚至在老人觉得热时,还强行按入,这种行为已经脱离了“疏忽”,更像是虐待。 更可恨的是出事后的态度,拖延送医导致老人截肢,这属于二次伤害。 拿“不走医保”当停药借口更是荒谬,明明是院方的全责,却想让公共资源给自己的过错买单,这不仅是推卸责任,更是法盲行为。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养老机构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护工违规操作导致老人3度烫伤,而且截肢,属于严重的履职过失,养老院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同时,院方消极送医加重伤情,不仅违反合同约定,如果经鉴定构成重伤,相关责任人还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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