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和男友同居18年,对方曾三次赠与自己房产,她也乐于接受,可男友去世前一个月,突然撤销了赠与合同,将房子留给了自己的母亲,最后女子起诉,结果却是败诉,原因是房产未过户,对方的撤销合同有效。 李女士和张先生的故事,在旁人眼里曾是一段不被世俗定义的深情。两人从2005年走到一起,没有领证,没有举办盛大的婚礼,却在出租屋里、后来的小家里,相伴了整整18年。 李女士说,这18年里,她照顾张先生的饮食起居,陪他走过人生的低谷,也陪他熬过病痛的日子。她以为,这份相伴能换来一生的安稳,直到张先生提出要把房子赠与她,她满心都是感动,却没料到,这竟是一场充满变数的博弈。 张先生名下有两套房产,是早年打拼下来的资产。第一次提出赠与时,他拿着打印好的协议,坐在沙发上跟李女士说,跟着他这么多年,委屈她了,房子就当是给她的保障。 李女士当时很感动,收下了第一份赠与协议,却没意识到,这份协议只是一纸文书,房产的所有权从未真正转移。第二次、第三次赠与,是在两人感情稳定后,张先生觉得亏欠,又先后签了两份赠与协议,把其中一套房产的份额明确赠与李女士。 三份协议,李女士都妥善收着,心里也踏实了。她觉得自己18年的青春,终于有了实实在在的落脚处,不用再担心未来。她按照协议的约定,开始打理这套房子,把家里布置得温馨,以为这就是自己未来的家。她甚至没去想过户的事,觉得既然男友说了是自己的,就没必要多此一举。 谁也没想到,2023年春天,张先生被查出重病,病情迅速恶化。 李女士放下所有工作,守在病床前照顾,端屎端尿,毫无怨言。可就在去世前一个月,张先生突然清醒过来,把母亲叫到了医院。他拿出之前的赠与合同,当着母亲的面,明确表示要撤销对李女士的房产赠与,重新立下遗嘱,将所有房产留给自己的母亲。 消息传来,李女士彻底懵了。她无法接受,18年的朝夕相伴,三次赠与的承诺,怎么能说撤销就撤销?她找到张先生,想跟他沟通,可他已经虚弱到无法说话,只是在临终前,看了她一眼,眼神里满是无奈。 一个月后,张先生去世。他的母亲通知李女士,房子已经由自己继承,让她尽快搬离。李女士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她拿着三份赠与协议,把张先生的母亲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房产归自己所有。 法庭上,双方争论激烈。李女士的诉求很明确,赠与协议真实有效,她已经接受,男友生前撤销,却没有办理过户,应该无效。她哭诉18年的付出,说自己不是图钱,是图感情,是图一个家,可最后连房子都留不住。 法院审理后,给出的判决让李女士彻底绝望。法院认为,赠与协议虽然真实有效,李女士也已接受,但房产属于不动产,赠与的完成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 张先生在去世前,明确作出了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合法有效。房产未过户,所有权从未发生转移,因此,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房子最终由张先生的母亲继承。 拿到判决书那天,李女士坐在法院门口,哭了很久。 她不是不理解法律的规定,只是心里的情感难以接受。18年的时光,她把最好的青春给了这段感情,以为同居18年就能被当成家人,却没想到,在法律面前,同居关系不被认定为夫妻关系,房产的赠与也因未过户而随时可以撤销。 这件事在网上引发了巨大的讨论。有人说,这是对李女士的残忍,18年的付出,最后什么都没留下;也有人说,这就是现实,赠与未过户,法律不保护口头承诺,就算同居18年,也不是一家人。还有人感慨,亲情和爱情的博弈,在法律面前,爱情往往败下阵来。 从法律角度来说,民法典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房产这类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标志就是过户登记。没过户,赠与就没完成,赠与人随时可以反悔。张先生在去世前撤销赠与,是合法的民事行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可从情感层面,很多人都理解李女士的痛。18年,不是18个月,也不是18天,是整整一代人的青春。她照顾他的生活,陪他走过风雨,在他病重时不离不弃,可最后,他还是选择了自己的母亲。这不是谁对谁错,只是血缘和法律,终究是更牢固的纽带。 张先生的母亲,在法庭上也红了眼。她承认,儿子和李女士感情很深,也知道儿子多次赠与的想法,可她不能接受自己辛苦养大的儿子,最后连房子都留给了外人。她说,儿子临终前的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她只是替儿子守住遗产。 李女士败诉后,不得不搬离了那套她布置了多年的房子。走的那天,她看着空荡荡的房间,想起18年的点点滴滴,眼泪止不住地掉。她不是要争房子,是想争一份认可,争一段感情的价值,可最后,现实给了她狠狠一击。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