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上海打工期间,和一女子恋爱同居,男子返回四川老家时,让女子跟自己回老家生活,可女子不愿意,两人分手。 万万没想到,12年后,女子突然将男子告上法庭,说自己曾给男子生下一个女儿,让男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法院判了。 事情发生在2012年左右,有个四川射洪的男子黄某,那时候年纪不大,离开老家去上海打工,在打工的时候,认识了河南女子刘某,两个人都是在外漂泊的打工人,互相有个照应,慢慢就产生了感情,之后就在一起恋爱,还同居了,日子过得不算富裕,但也还算安稳。 两个人在一起相处了一段时间后,黄某觉得一直在上海打工不是长久之计,就想回四川老家发展,毕竟老家有亲人,也能安定下来。于是他就跟刘某商量,让刘某跟他一起回四川老家生活,以后好好过日子。可刘某不愿意,她在上海待了一段时间,已经习惯了这里的生活,也不想去一个陌生的地方,远离自己熟悉的环境,两个人就因为这件事吵了好几次,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没办法,只能选择分手,各自过各自的生活。 分手的时候,两个人都以为这段感情就此结束了,以后再也不会有交集。黄某收拾好东西,独自回了四川老家,后来又辗转去了其他城市打工,慢慢稳定下来后,组建了自己的新家庭,还生了两个孩子,日子过得也算平静,早就把当年在上海和刘某同居的事情抛到了脑后,更不知道还有一个孩子在等着他。而刘某,分手后就一直留在上海,那时候她其实已经怀了黄某的孩子,大概两三个月,只是那时候两人正因为分手的事情闹得不愉快,她没来得及告诉黄某,也或许是不想告诉,就想着自己一个人把孩子生下来,独自抚养。 之后,刘某在上海生下了一个女儿,取名安安(化名),这12年里,刘某一个人又当爹又当妈,辛辛苦苦把安安拉扯大,承担了孩子所有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其中的辛苦只有她自己知道。一开始,她还能勉强支撑,可随着安安慢慢长大,要上学、要报兴趣班,生活和教育的开销越来越大,刘某的经济压力也越来越大,加上后来她也结婚生了孩子,负担更重了,实在无力独自承担安安的所有费用。而且安安渐渐懂事,经常问起自己的爸爸是谁,为什么别人都有爸爸陪伴,自己却没有,刘某看着孩子渴望父爱的眼神,心里也很不是滋味,于是就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让黄某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支付安安的抚养费。 就这样,在两人分手12年后,刘某以女儿安安的名义,向四川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黄某支付安安从出生到12岁的抚养费,还要按月支付后续的抚养费,直到安安年满18周岁。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要找到黄某,可黄某老家在射洪,但多年来一直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去,法院一开始也联系不上他。后来,刘某向法院申请查封了黄某位于浙江杭州的一套房产,黄某这才知道自己被起诉了,主动联系了法院。 黄某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整个人都懵了,他万万没想到,12年前的一段感情,竟然会以这样的方式重新出现,更没想到自己竟然还有一个12岁的女儿。他承认当年确实和刘某在上海谈过恋爱、同居过,但分手的时候,他根本不知道刘某已经怀孕了,所以一直以来都不知道有安安这个孩子。为了确认安安是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黄某向法院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法院同意了他的申请,安排了双方进行亲子鉴定。 一周后,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了,确认黄某就是安安的亲生父亲,这个结果让黄某无法反驳。接下来就是法院的审理,刘某坚决要求黄某一次性支付安安12年来的抚养费和医疗费,后续还要按月支付抚养费;而黄某则表示,自己现在已经组建了新的家庭,还有两个孩子要抚养,经济条件有限,一次性支付这么多钱实在承受不了,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一度谈不拢。 法官看到这种情况,就分别找双方沟通调解,一方面劝说刘某,考虑到黄某的实际经济状况,适当让步;另一方面也告诉黄某,不管他知不知道这个孩子,不管他现在有没有新的家庭,安安都是他的亲生女儿,他作为父亲,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这个义务是躲不掉的,不能因为分手了、不知道孩子存在,就免除自己的责任。 很多人可能会问,都过去12年了,现在起诉还管用吗?这里跟大家说清楚,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孩子还没成年,不管过了多少年,都可以起诉要求生父或生母支付抚养费,不用担心过了时间就不能要了。而且,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和结婚生的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管父母有没有结婚,只要是亲生的,父母就必须承担抚养义务,不能因为孩子是非婚生的,就歧视或者逃避责任。 最后,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都作出了让步,达成了一致意见:黄某一次性支付安安12岁前的抚养费和医疗费,共计11.5万元,之后每个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到安安年满18周岁为止。黄某也当着法官的面表示,以后会经常和安安保持联系,关心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尽可能弥补孩子这么多年缺失的父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