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名男子在药店买到假药,没有当场争执,转头购入店内全部库存的50盒同款药品,凭完整证据向药店索赔7万余元,最终法院的判决,给消费者与药品经营者都上了一堂清晰的法治课。 黄某长期需服用西地那非类药物,对正规药品的外观、药效十分熟悉。当日他路过家附近的连锁药店,花140元买了一盒同款药品,当晚按说明书服用后,没有出现任何预期效果。他核对药盒发现包装印刷模糊,标注的批准文号在国家药监局官网无任何备案,当即确认自己买到了假药。 黄某没有当即返回药店理论,次日一早再次到店,以长期用药囤货为由,买下店内这款药品的全部50盒库存,支付了7140元。整个购买过程,他全程录下视频,留存了购物小票、付款记录,清晰拍下了药店招牌、药品细节,完整固定了全部证据。付款完成后,他才找到药店负责人,要求按“退一赔十”的规定,退还购药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合计78540元。 药店当场拒绝赔偿,认为黄某明知是假药还大量购买,属于恶意索赔,只愿意退还购药款,不肯支付十倍赔偿金。双方协商无果,黄某将药店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药品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这批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属于法定假药,有效成分含量为零,还非法添加了不明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庭审中,药店仍以黄某“知假买假”、超出正常消费需求为由抗辩,认为其行为是为了牟利,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药店销售假药的事实确凿,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知假买假”的抗辩,法院明确,食品药品关乎公众生命健康,法律对此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有特殊规定,即便消费者明知商品存在问题而购买,也不影响其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的初衷,就是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守护公众用药安全。黄某虽一次性购买50盒药品,但结合其长期用药的实际情况,以及固定证据、依法维权的合理性,不能认定为恶意牟利,其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令药店退还黄某购药款7140元,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71400元,两项合计78540元。判决生效后,药店未按期履行义务,黄某申请强制执行,拿到了全部款项。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也根据判决结果,对该药店立案查处,依法吊销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处以高额罚款,相关责任人也被追究了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