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不起!”湖南长沙,一女子上班时抓了个小偷,小偷恼羞成怒,直接扇了女子耳光,店长给女子发了66元红包,然后向公司给女子申请500元“委屈奖”,却被公司驳回,理由是:女子也还手了,顾客同样受到伤害,不符合委屈奖评定标准。这个破公司,真是玩不起,女子愤怒辞职。 段女士在一家知名百货零售品牌店上班,这天,她正整理货架,眼角余光瞥见个穿黑夹克的男人,趁没人注意,在偷东西。 她心里咯噔一下,悄悄跟过去,等男人走到卖场出口时,上前拦住了他。 男人一开始还装糊涂,说自己没拿,可当段女士指出监控方向时,他突然急了。 男子抬手就扇了段女士一耳光,声音脆得周围顾客都看了过来,一边大一边辱骂,就是那种倍抓现行的恼羞成怒。 段女士被扇得半边脸发麻,本能地回了一下手。 旁边的导购和保安赶紧过来,把男人控制住,送到了派出所。 店长过来安慰段女士,还当场发了个66块的红包,说会帮她向公司申请500块的“委屈奖”,毕竟她是为了抓小偷才受的气。 段女士揉着发红的脸,心里暖乎乎的,觉得这一巴掌没白挨,虽然委屈奖钱不多,但她心里舒坦,也有被重视的感觉。 毕竟,她为了保护店里的财物,才被打耳光,她觉得自己拿500元委屈奖问心无愧,也实至名归。 可等了几天,店长却带来了坏消息:公司驳回了“委屈奖”的申请。 理由是段女士当时还手了,不算完全“受委屈”,顾客也就是那个小偷,同样“受到了伤害”,不符合评定标准。 段女士听完,气得浑身发抖。自己明明是维护卖场利益,被打了还手难道不正常?难道她任由小偷打骂?小偷打了她的左脸,她还得把右脸凑过去,让他再打一巴掌? 公司2024年4月设立了委屈奖,承诺如果店员如果被顾客殴打,就给500元委屈奖,既然设了为啥言而无信?这不是玩不起吗? 公司不奖就算了,还反过来把小偷当成需要同情的“顾客”。 贼是贼,顾客是顾客,别混淆基本的概念,她越想越憋屈,当天就提交了辞职报告。 这事在卖场里传开后,同事们都替她抱不平。有人说公司太不近人情,以后谁还敢管小偷的事? 也有人说女子太冲动,为了500块丢了工作不值得。可女子心里清楚,她不是在乎那500块,是咽不下这口气,自己站在理上,却要受这份窝囊气,这样的班,不上也罢。 记者联系该店,对方说赔偿事宜已经跟段女士沟通好了,让记者去问段女士。 下次还有小偷,店员会不会说:只管偷,我们不还手? 这种打不还手的规矩一定要改改,应该鼓励大家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只有这样才能杀杀歪风邪气。 这公司没立的所谓奖项只,是一种激励方式,也是一种形式,实际上并没有想过真正给员工,从这件事上可以看出来,公司为了不给奖励,把小偷当顾客,来剥夺员工作出的贡献,就差让员工为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担责了。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本案中,段女士遭小偷殴打后还手,属于为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合理防卫,并非主动挑衅。 公司将小偷认定为“顾客”,以“还手”为由驳回“委屈奖”,既违背事实,也曲解了正当防卫的法律内涵。 公司设立奖项却不按承诺兑现,还混淆侵权者与顾客身份,本质是逃避对员工应尽的保障义务,严重打击了员工维护集体利益的积极性。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