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准备内容翻译(2026.03.26)审判长:已提交程序进行意见书,请说

访卉娱乐 2026-03-26 11:39:18

📋 庭审准备内容翻译(2026.03.26)

审判长:已提交程序进行意见书,请说明一下。

原告(ADOR)希望在与独立当事人相关的部分整理完毕后,再推进本案审理。

被告原告方在书面中甚至写到,在提供担保前可以不进行辩论,但我认为相关要件并不成立。我方知晓原告申请了辅助参加,法院对此也很清楚,我认为该辅助参加并不成立。

审判长:对辅助参加不予准许。

被告:下面继续就程序说明。如之前所述,被告方MO**,特别是被告Danielle是偶像。诉讼一旦长期化,她必然会遭受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害。偶像一旦诉讼长期化,就会错过作为偶像的关键时期,必然遭受损害。现在正是她作为偶像最闪耀的时期。原告(ADOR)作为演艺企划公司,对此非常清楚,因此是在故意拖延诉讼。提起本次诉讼,不仅针对被告Danielle一人,还将与专属合约无关的其他被告一并起诉。我认为这明显是想把案件拖长。因此我方请求本案迅速、集中审理。如意见书中所述,请求指定本案集中审理部的连续庭审日期。

被告:本案是原告提起的,原告在起诉时本就应已备好全部举证计划。本案争议点已经全部显现,证据也已相当部分公开。因此无需为获取证据而拖延本案。希望法院指定4月~6月连续庭审,大约连续安排三次,在此期间内完成审理。

被告:反正今天制定审理计划应该没有问题,且预计至少在下一次庭审前相关内容会整理完毕。以此为前提,今天直接制定4月以后的计划,应该没有问题吧?

(独立当事人相关内容省略)原告因为庭审日期太过临近,我方未能审阅书面材料、制定举证计划。若确定日期,我方将在下一次庭审前制定举证计划并书面提交。

被告本案是原告提起的,尤其是针对Danielle,原告方自行判定其存在重大违约并发出解约通知。既然如此,原告本就应已具备全部解约要件、掌握全部证据。现在并非还需要另行搜集证据、寻找什么的情况。本案是去年12月末提起的,至今已过三个月。原告方本就应已持有举证材料。我方请求:法院指定辩论日期截止时点,原告在此期间内提交所需证据方法,我方对此发表意见,这才是合理的。

原告并未晚于常规程序,希望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被告方将Danielle的活动与本案挂钩,但本案是损害赔偿及违约金诉讼,演艺活动并不会因此受左右,她可以自行决定活动。因此本案审理快慢与其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完全不是这样。仅就原告主张的解约理由来看,是在她表达回归意向之后,又结合其他情况提出解约理由。因此只要被告Danielle开展活动,原告方必然会提出异议、挑起争端。

审判长此前及前诉中,已有连续指定2次庭审的先例。对于被告方提出的4、5、6月连续三个月指定庭审的方案,原告有无特别异议?

原告并无特别意见,但需先确定要申请哪些证据,才能确定庭审日期、申请证人。

审判长若确定日期,4月份下午3点10分左右。届时即使其他案件不进行,预计也只会安排几件简单案件。

原告若确定下次庭审日期,我方届时将制定举证计划。请求再指定一次准备期日。

被告我方认为这实属程序拖延。举证计划本应于今日提交,即便不是如此,也请原告在下次庭审两周前提交举证计划,我方发表意见,由审判长作出决定。请指定4~6月的2~3次庭审,并确定原告举证计划提交期限,以此推进程序。希望以4、5、6月为期限,提交全部证据并结束审理。

原告针对被告方的程序推进方案,我方将在制定举证计划时发表意见。

审判长是否考虑申请证人?大概几名?

原告争议点较多,需要筛选相关证人。因对方已提出异议,还需讨论是否需要相应证人。

被告此前共有两起诉讼,一起耗时近1年,另一起近1年6个月。那些诉讼中相关资料几乎已全部公开,本案无需额外再提交更多材料。更何况,原告方对2005年出生的当事人提起数百亿规模的诉讼,声称自身遭受数百亿损害,至今却连要申请谁作为证人都不清楚,令人质疑。证人证言完全可以通过陈述书替代,也可以凭客观书证充分证明。

原告需要确认能否取得陈述书、能否达成一致,且诉讼时点不同,需要举证后续情况。本案与前述两案关联性不大,属于不同诉讼。审判长

那先指定两次庭审:4月23日、6月11日,如何?

被告无异议,但希望也安排5月的庭审。

原告(金李京律师)4月23日我时间不便,请安排5月和6月。

被告(全体)(笑)提起这么大的案件,代理人居然还有时间问题。

审判长4月30日。4月30日。

原告4月30日有困难。

审判长那就 5月14日、7月2日。

原告可以。

被告是安排三次吗?

审判长是两次庭审,都在下午3点10分。

被告因为时间非常重要,如果安排多次7月庭审,在无特殊情况且以辩论终结为前提的话,我方无异议。

审判长因为还有证人询问,问题是证人人数。你们已搜集大量数字证据了吧?

原告实际上我方并未搜集很多,将逐步准备后提交。

审判长若有数字证据,其解释内容似乎无需再向当事人询问。毕竟是过去的事情,若先通过书面等方式向当事人了解相关对话背景,之后确有需要再进行证人询问,有望缩短时间、简化程序。请双方对此予以考虑。

(庭审日程协商省略)

审判长本案争议点中,原告不是提出了 tempering(挖角/诱拐型挖人) 问题吗?我对这个术语不太熟悉,有无相关民事判决?先例。

原告相关先例正在高等法院审理中,就是所谓的Fifty Fifty案。

审判长该案是直接涉及tempering的案例吗?不考虑过程中发生的贪污、渎职等其他问题。

原告是的。该案正在不公开审理,目前尚未取得判决书。

审判长海外案例?这类案件比较少见。我查tempering时发现多用于机械工程领域。希望双方查找类似先例——即便不是艺人,也可以是运动员、类似中小企业技术类的案例,提取共通要件,双方先梳理出典型先例模型,再审查本案是否符合,以此推进审理。

(调解协商省略)

审判长所谓tempering,这类与经纪公司的纠纷,大部分都是以和解收尾吗?按理说应该有很多先例,但很难找到以判决确定的案例。像上次一样,诉讼程序照常推进,同时保留和解可能性。我听听双方意见,协商过程中条件可能达成一致。希望保留调解可能性继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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