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案例库 股权转让条款性质认定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准,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中名义股东原则上不享有股东权利 裁判要点 对股权转让条款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转让协议体现的各方 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定。若当事人之间让渡股权 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则该条款性质应属 于股权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中,受让股权的名义 股东原则上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决策、 选任管理者、分取红利等实质性股东权利,但当事人之间 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9879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27日)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5136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