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喝多了,没给钱,凭啥算嫖娼?”男子起诉警方,二审判决出乎意料 湖北一个男子,半夜喝多了去找女技师“醒酒”,结果被警方堵在屋里。最后被行政拘留5天。男子不服,把警方告上法庭,一审赢了,二审又输了。 湖北有个黄某,2020年那会儿,他去足浴店洗脚,认识了一个女技师鲁某,俩人加了微信。后来鲁某转行干了“特殊服务”,2021年还被抓过,拘留了15天。 但黄某跟她的联系没断。 2023年9月1号晚上,黄某跟朋友喝酒吃饭,完事儿又去打牌。折腾到半夜,酒劲儿还没消,他掏出手机给鲁某发消息:我去你那醒醒酒。 凌晨一点多,他到了鲁某的住处。 后面的事,鲁某后来跟警方交代得很清楚,她给黄某提供了特殊服务。 完事儿后,黄某洗了个澡,躺床上玩手机。鲁某跟他提了一嘴费用的事,他没接话。 凌晨一点半,黄某准备走人。一开门,傻眼了,门口站着好几个警察。 原来那天晚上,警方正在对这个公寓楼的卖淫团伙进行集中收网,鲁某就是目标之一。 黄某就这么被“顺带”抓了。 黄某喊冤:我没给钱,凭啥算嫖娼? 警方调查后发现,这俩人平时聊天记录都是删了的。而且黄某之前还跟鲁某有过几次暧昧互动,有一次转了200块钱,有一次在车上搂搂抱抱。 加上这次被抓现行,警方认定黄某构成嫖娼,行政拘留5天。 黄某不服。 他的理由是:我喝多了,是去找她醒酒的,不是去嫖的。我俩没谈价格,我也没给钱,凭啥算嫖娼? 他还说,我跟鲁某本来就是熟人,平时有暧昧,但不能证明这次就是交易。 他先申请复议,被驳回。然后一纸诉状,把警方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证据不足,撤销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黄某。 法院的理由是: 第一,警方说黄某和鲁某达成了交易合意,但没有直接证据。鲁某之前的笔录说是交易,但在法庭上又改口了。 第二,黄某当晚喝多了,他做的笔录里说“发生了三四次关系”,这明显跟事实不符——就那么点时间,怎么可能三四次?说明他当时脑子不清醒,口供可信度存疑。 第三,这俩人确实长期暧昧,有搂抱、转账、吃饭这些行为,但不能直接证明这次就是交易。也可能是暧昧关系中的行为,不一定就是嫖娼。 最后法院认定:警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对黄某的处罚。 一审,黄某赢了。 警方不服,上诉了。 二审法院的看法完全不一样。 他们抓住了一个关键点:案发当天的笔录。 当天被抓后,黄某在笔录里自己说“我主动联系姓鲁的小姐,目的是找她发生性交易”。 这句话,是他自己说的,而且是在距离事发最近的时间说的。那时候还没机会串供,没机会编瞎话,可信度最高。 而鲁某当天的笔录也说:给他提供了服务,事后跟他要过钱,他喝多了没给。 两个人当天的说法,对上了。 至于后来鲁某在法庭上改口,二审法院认为,那是之后的事,不能推翻事发当天的原始证据。 所以二审法院认定:虽然没给钱,但双方已经就交易达成一致,并且已经实施了行为。 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可以按嫖娼处理。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维持警方的处罚决定。 这个案子,表面上是“没给钱算不算嫖娼”,实际上涉及好几个法律问题。 第一,没给钱也算。 很多人以为,嫖娼得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才算,其实不是。 根据公安部的批复:只要双方就交易达成一致,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哪怕没给钱,也可以按嫖娼处理。 所以别想着“我没付钱就没事”,法律不认这个。 第二,证据看“第一时间”。 这个案子里,最关键的是事发当天的笔录。那时候说的话,可信度最高。后来改口,法院不一定认。 所以有些事,别想着事后能圆回来。第一时间说出去的话,可能就是最要命的证据。 第三,暧昧不等于交易,但交易也不一定非得谈价格。 黄某一直强调“我俩是暧昧,不是交易”。但问题是,这次的行为深更半夜上门、发生关系、事后要钱,这些加在一起,很难用“暧昧”来解释。 法院看的是整体行为,不是你说什么就是什么。 这事挺有代表性的。 你怎么看这个判决?评论区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