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某的父亲刚离世,他就发现父亲卡里少了60万,一查才知道是父亲离世前一天被

芹姐说法 2026-03-12 16:01:23

上海,张某的父亲刚离世,他就发现父亲卡里少了60万,一查才知道是父亲离世前一天被后妈转给了别人。张某问后妈这笔钱哪去了,后妈说用来还债了,可张某从未听说父亲有过债务。张某怀疑后妈私自转移了父亲的财产,起诉她归还,可债主亲自出庭给后妈作证,最终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据上观新闻报道,张某的父亲张老伯刚刚离世时,他和妹妹都沉浸在无比的悲痛之中。但他们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却发现了异常。 父亲卡里居然一下子少了60万,这可不是个小数,张某和妹妹查询后才发现,这笔钱是在父亲离世的前一天,让后妈王某转账给了别人。 张某兄妹向王某询问,她把钱转给了谁?王某说,几年前她把自己的一套房子卖给了妹夫李某,后来房子没过户,现在就连本带利把钱还给了他。 但张某兄妹对这一说法显然不相信,他们认为父亲在生前,从未提过有房产买卖和有欠款没还的事情。 另外,王某自称卖的是自己的房子,卖房子的钱收在她自己手里,即使王某现在真的要还款,也应该用自己的钱还,不应该用父亲卡里的钱来还。 还有,王某是在父亲离世的前一天把60万转给她妹夫李某的,那时候父亲正处于病危状态,整个人都是昏迷的,根本不能做任何决定。 王某擅自把父亲的这笔巨款转给了李某,明显是在有意转移父亲的财产。张某兄妹完全不认可这笔债务。他们要求王某把这60万作为父亲的遗产进行分配,王某不同意。 在几次商量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兄妹将王某和李某起诉到了法庭。 在庭审的时候,张某兄妹和王某、李某双方各执一词。 张某兄妹认为,在父亲病危,完全失去自主意识的状态下,根本不能够做任何决定,而王某正是趁着这个时机,将60万转给了其妹夫李某,是私自处分父亲财产的行为。 这是侵害了父亲的合法财产和他们的合法继承权,张某兄妹要求王某和李某返还本应该属于他们继承的遗产份额。 王老则辩称,妹夫李某曾在几年前购买自己的一套住房,给了自己55万的房款,后来因为丈夫病重,自己一直在照顾,房子就没有过户。 后来在丈夫离世前,她决定把这笔购房款连本带利一起还给妹夫李某,于是就把这60万转给了李某。 王某认为自己作为张老伯的合法妻子,有权支配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不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另一人李某的陈述基本与王某一致,也强调这笔钱是当初给姐姐王某的购房款,现在既然房屋没有过户,那自己理应收回这笔钱。 那王某到底是合法还债还是转移财产呢?只有通过审核证据的有效性,来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法律规定,这60万元钱产生在张老伯和王某的姻婚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 张老伯和王某都有平等处分这笔钱的权利,这60万并不是一笔小数,如果这笔钱用在给张老伯就医治疗的开销上,那属于正常支出。 但王某却是在张老伯离世的前一天,正处于意识模糊的状态下,擅自把钱转给了自己的妹夫李某,张老伯并不知情。 依据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关于重大财产的处分,必须夫妻意见一致,王某独自转账的行为涉嫌侵害了张老伯的合法权益。 另外,王某对于这笔钱的去向以及解释,也不能得到认可。 他说,当初妹夫李某在买房时,多次从新疆携带大量现金来上海给自己付房款,这样的行为明显有悖常理。 而且多次大笔的交易,王某和李某拿不出任何收条或借据等交易凭证。 还有,李某作为工薪阶层,这数次几十万的支付能力与他的收入水平明显不符,而李某对此也拿不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更矛盾的是,王某说自己因为不太会使用转账交易才收的现金,一年后才把现金存起来的,但经过调查,他的账户里有很多笔存取交易记录,足以证明他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既然王某和李某无法证实60万作为还债款的合理性,那就要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法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也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依照法律,这60万应作为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30万归王某所有,剩余30万作为张老伯的遗产由王某和张某兄妹共同继承,张某兄妹可以共同继承其中的20万。 因此,审理后法庭认为,王某在张老伯病危意识不清的状态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走,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和做出合理解释,是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张某兄妹作为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益。 判决王某将张某兄妹可继承的遗产钱款予以返还。 王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在利益面前,最亲近的人也可能是算计自己的人。婚姻中到底是该选择坚定相信对方,还有应该选择理性的法律规定? 欢迎您在评论区的留下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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