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外甥带5人上门,对舅舅进行围殴,舅妈激愤之下,拿起一瓶强腐蚀性液体,直接泼向一男子,男子当即痛苦惨叫,连滚带爬逃跑,事后男子全身20%被烧伤,造成10级伤残,舅妈也被刑拘,可舅妈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2次判决亮了!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子昂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涉及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认定,是一个典型的在家庭暴力、群殴等复杂情境下,如何界定防卫行为“必要性”与“限度”的案例。最终的二审改判结果(驳回原告即受伤男子的全部诉讼请求)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启示。 谁能想到,一场亲戚间的矛盾,竟会闹到上门围殴、泼洒腐蚀液体的地步!据后续披露的细节,这场冲突的导火索是动迁款分配纠纷——外甥蔡某觉得舅舅家分得多,自己吃了亏,竟纠集5名同伙,直接踹开舅舅家的门,二话不说就对舅舅动手 。 当时屋里只有老两口,舅舅年事已高,根本不是6个壮汉的对手,很快就被按在地上拳打脚踢,惨叫声引来了邻居,却没人敢上前阻拦。舅妈躲在厨房,看着丈夫被围殴,脑子一片空白,只知道丈夫今天可能要被打死了!慌乱中,她抄起灶台边一瓶刚烧好的热水混合清洁剂的液体,朝着最凶的那个男子泼了过去——那是她唯一能拿到的“武器”,也是保护丈夫的最后一道防线 。 男子被泼中后,瞬间发出撕心裂肺的惨叫,身上立刻冒起白烟,连滚带爬地逃出了家门。可这场冲突并没有就此结束,被烫伤的男子不仅没罢休,反而反手将舅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一审法院竟判决舅妈承担35%的赔偿责任,理由是“防卫手段超出必要限度”,这个结果让无数网友直呼看不懂:面对6人围殴,难道要眼睁睁看着丈夫被打死才算“限度”吗? 好在二审法院给出了公正的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直接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舅妈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这背后的法律逻辑,其实藏着正当防卫认定的核心原则,也是最高法反复强调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 首先,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来看,蔡某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还对舅舅实施聚众围殴,属于典型的严重不法侵害,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人身侵害”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当时舅舅被6人围殴,生命安全正处于极度危险之中,舅妈作为家属,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唯一的目的就是保护丈夫的人身安全 。 其次,判断防卫是否过当,不能脱离当时的情境!一审的错误,就在于用“上帝视角”事后评判,却忽略了舅妈当时的恐惧、紧张和无助。二审法院综合考量了双方力量对比——6对1,对方人数占绝对优势;防卫时的情境——身处家中,无处可逃;以及舅妈对液体的认知限制——她只是随手抄起身边的物品,并非刻意准备凶器 。更关键的是,男子逃离后,舅妈立刻停止了防卫,没有继续追击,这充分说明她的防卫行为是“必要且适度”的 。 还有一点必须强调:蔡某等人是主动上门施暴,属于单方聚众侵害,舅妈作为被动防卫的一方,完全有权利行使正当防卫权,甚至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享有无限防卫权 。一审判决混淆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而二审则明确了:面对上门围殴,普通人没有义务“忍辱负重”,更不能苛求防卫人在紧急时刻精准控制防卫手段和强度 。 这个案子的改判,意义远不止于舅妈的胜诉。它给所有普通人提了个醒:当自己或家人遭遇不法侵害时,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只要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法律就会站在你这边。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划清了界限——认定正当防卫,要立足防卫时的实际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不能机械套用法律条文,更不能让守法者寒心、让施暴者逍遥 。 亲戚之间有矛盾,本该坐下来好好商量,可蔡某却选择用暴力解决,最终自食恶果。而舅妈的反击,不仅保护了家人,更捍卫了法律的尊严。这样的判决,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温度。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