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一女子孕期遭跨市调岗后被辞 法院判公司违法赔偿8.46万元。 近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孕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张女士怀孕后,公司以业绩考核不合格为由,未经协商将其跨市调岗,又以“恶意缺岗、旷工”将其辞退。法院审理认定,公司调岗不合理、辞退行为违法,判令其向张女士支付赔偿金及欠付工资共计8.46万元。 2014年,张女士入职贺州某咨询公司担任文员,长期在贺州工作生活。2024年9月,张女士告知公司已怀孕,本应依法享受孕期劳动保护,却遭遇公司一系列不合理处置。公司以业绩考核不合格为借口,未与张女士协商一致,单方面作出跨市调岗决定,要求其前往外地工作。 跨市调动意味着张女士需远离家人,孕期产检、身体休养、生活照料均面临严重不便,明显超出合理用工安排范畴。张女士多次就调岗提出异议,要求公司妥善处理并支付拖欠报酬,均未得到回应。为维护自身权益,张女士坚持在原工作地正常打卡出勤、提供劳动。 随后,公司以张女士“恶意缺岗、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不服处理结果,先后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工作岗位、地点属于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且用人单位需举证调岗具有充分合理性。本案中,公司在女职工孕期强行跨市调岗,未考虑孕期身体特殊需求与生活实际困难,调岗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张女士在原岗位正常出勤,并非无故旷工,公司以此辞退缺乏事实依据。 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孕期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张女士支付赔偿金及欠付工资合计8.46万元。 此案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变相调岗、恶意考勤等方式逼迫孕期女职工离职,不得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劳动者遭遇此类侵权时,应保留考勤记录、沟通凭证、调岗与辞退通知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司法机关将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请假员工遭辞退 劳动法争议 怀孕辞退赔偿 职场歧视怀孕 广西劳动仲裁 怀孕流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