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男子好好在路边走路,一辆车从旁边经过时,车窗里突然窜出一条狗,一口就咬住他的胳膊,还来回拖拽。 当事人云某事后回忆,当时没反应过来,胳膊一阵刺痛,等挣脱的时候,已经被咬伤出血。不敢耽误,他赶紧去医院处理伤口,医生诊断后让接种狂犬病疫苗,全程下来花了1550元,加上伤口消毒等其他医疗费333.17元,两项合计1883.17元。 伤养好一些,云某就找到狗主人梅某,想着对方能承担这笔医药费,毕竟是他的狗咬伤了人。可谁能料到,梅某的态度特别嚣张,云某报警后,对方依旧甩下一句“钱一分没有,想去哪告去哪告吧”,连一句道歉都没有,转身就走,连联系方式都没留下。 云某又气又无奈,自己没招谁没惹谁,平白无故被咬伤,花了钱还受气,对方还这么不讲理。越想越憋屈,云某没再妥协,直接整理好就医记录、缴费凭证,把梅某诉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一共索赔31000余元,除了医药费,还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损失。 这场官司,双方都有自己的说法。云某拿出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书,上面明确写着“狗咬伤”,还有五次狂犬疫苗接种的相关证明,以及所有缴费票据。 梅某这边却不认可,辩称云某说自己伤情严重,就得拿出医学鉴定,证明伤情的真实性,言外之意就是不承认自己的狗造成的损失。 大家肯定都以为,云某证据这么全,就算不能全额拿到31000余元赔偿,至少医药费能全额追回,梅某也得为自己的嚣张付出代价。 可结局出来,双方都没想到,完全超出了两个人的预期。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作出一审判决,梅某赔偿云某医疗费、交通费,一共2333.17元,每一笔都有明确票据支撑,连云某索赔金额的十分之一都不到。 可能有人会问,为啥云某索赔31000余元,最后只拿到两千多?不是梅某没责任,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梅某把狗放在开着车窗的车里,还没有专人看守,本身就造成了潜在的安全威胁,狗咬伤云某,他肯定要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云某主张的31000余元,里面包含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没支持。原因很简单,云某的伤情没有构成伤残,不符合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所以这部分索赔被驳回了。 说白了,这事儿就是梅某没尽到看管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早就有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得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梅某显然没做到,他既没给狗采取安全措施,也没专人看管,导致狗从车窗探出头咬伤路人,理亏的本来就是他。 而云某,虽然被咬伤很无辜,但索赔金额也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是想赔多少就赔多少。这事儿也给所有养狗人提了个醒,养狗是个人权利,但不能妨碍别人,更不能放任不管。 不管是出门遛狗,还是把狗放车里,都得做好安全措施,别等出了事儿才后悔。遇到这种事儿,被侵权的一方也别忍气吞声。 保留好所有证据,先报警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只是索赔的时候,要合理合法,结合实际损失来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