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男子约女子见面,两人谈好价格和地点后如约而至。谁知见面后,男子不按套路出

静心法谈 2026-02-18 09:57:29

辽宁,一男子约女子见面,两人谈好价格和地点后如约而至。谁知见面后,男子不按套路出牌,反而找借口从女子要钱,女子坚决不给,男子当场翻脸,直接用手臂勒住她的脖子。女子无奈之下,向对方转账5000余元。男子一看来钱这么容易,再次下手后,肠子都悔青了! 王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精心设计的“稳赚不赔”的生财之道,最后会把自己套进去。 这一切,还要从他那荒唐又大胆的想法说起。 王某没有正经工作,整天游手好闲,一门心思想着不劳而获。 他琢磨来琢磨去,盯上了那些见不得光的交易。 在他眼里,从事这类交易的女子大多怕丢人、怕被追究。 就算被抢了、被欺负了,也多半会选择忍气吞声,不敢报警。 正是抓住了这个心理,王某动了歪心思,约见面、谈价格,最后不交易,反倒直接要钱。 他觉得,这简直是零风险、来钱快的“好路子”。 2025年7月16日,王某第一次出手了。 他在网上不法渠道伪装成客人,发布暧昧信息,很快就联系上了女子盛某。 两人在手机上谈好了价格和见面地点,盛某按时赴约,她完全没料到,眼前这个男人根本不是来交易的。 一见面,王某没有像其他客人一样动手动脚,丝毫没有要履行约定的意思,反而找各种借口向盛某要钱。 先是说盛某不守时,来晚了,耽误他时间了。又说他有急事,需要点钱。 盛某干这行也不短了,什么人都见过,但这种情况还真没经历过。 但她心里清楚,这钱高低不能给,可她的拒绝,直接激怒了早有准备的王某。 王某二话不说,原形毕露,上前就用手臂狠狠勒住盛某的脖子不放。 盛某吓得魂飞魄散,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根本无力反抗,只能被迫拿出手机,给王某转了5000多块钱。 拿到钱后,王某才松开手,盛某趁机慌忙逃走。 第一次作案如此顺利,对方还没报警,王某彻底飘了。 他觉得这条路实在太好走,钱来得太容易,于是没过多久,又用一模一样的套路,约见了另一位徐女士。 同样是网上聊天、谈好价格、约定地点,徐女士如约而至,同样遭遇了王某的暴 力威 胁。 这一次,王某更是肆无忌惮,直接从徐女士手里抢走了一万多元。 可王某万万没有想到,徐女士可不是他想象中那种忍气吞声的人。 脱离危险后,徐女士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把王某的恶行原原本本告诉了警方。 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行动,根据徐女士提供的线索,很快锁定了王某的身份,没几天就将还在做着发财美梦的王某抓获归案。 直到冰冷的手铐戴在手上,王某才如梦初醒:自己所谓的“高招”,不过是自投罗网。 经审理,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王某被抓后,还狡辩不是抢钱,是借的,有钱会还的。这种说法没有被采纳。 有些不正当交易本就违法违规,更容易引来不法分子侵害。 而无论遇到什么危险,及时报警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勒脖子、胁迫,迫使盛某、徐女士当场交出财物(转账5000余元、1万余元),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 ​ 王某连续两次抢劫,属于“多次抢劫”,量刑上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即便被害人从事非法交易,其人身权与财产权仍受刑法保护,王某的不法行为,也不影响抢劫罪成立。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0 阅读:29
静心法谈

静心法谈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