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扶风,一男子干活时,从塔上坠落身亡,公司赔偿家属180万后,竟发现男子借了网贷还不上,属于自杀,公司要求家属把180万赔偿款退回被拒后,把家属起诉到法院,认为自己当了冤大头,为男子的自杀买了单,要求家属把赔偿款吐出来,案子经过2审,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阅读前请点个赞,点个关注,主页有更多你喜欢看的内容) 该男子受公司正式指派,在风电场从事风力发电机塔上检修作业,事发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之内,属于典型的履职场景。 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主动与家属协商沟通,自愿签订书面赔偿协议与补偿协议,明确约定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0万元,且款项已足额转账兑付。 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属于已经履行完毕的有效合同,而不是企业单方面的慈善赠与。 公司在协议履行完毕、钱款落袋为安之后,仅凭所谓的网贷记录、间接心理状态材料,就单方面认定死者为自杀,进而要求撤销协议、全额返款,本质上是出尔反尔、违背诚信的行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自残或者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但这一条款的适用有着极为严格的法定前提,那就是必须有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出具的权威死亡原因认定,必须有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直接证言等完整证据链。 可是这个案件里,公司始终无法提供警方出具的自杀定性结论,所提交的全部都是间接证据,既无法证实死者存在主动结束生命的主观故意,也无法排除塔上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设备故障、操作意外等客观因素。 一审法院便已认定,现有证据无法排他性证明坠亡系自杀所致,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企业未能完成法定举证责任,不足以推翻合法有效的赔偿协议。 同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属取得180万元是基于生效协议的合法财产,不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获利情形,自然不负有返还义务。 很多人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喊冤,觉得企业为自杀买单太亏,却忽略了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事实,那就是死亡定性必须严谨、证据必须确凿。 人命关天的大事,绝不能靠推测、靠间接线索就随意盖棺定论,更不能用事后的主观怀疑,推翻已经履行完毕的法定契约。 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高空作业这类高危岗位,负有安全培训、防护保障、现场监管的法定责任,即便死者生前存在网贷压力,也无法证明经济压力,与坠亡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不能简单粗暴地把所有责任都推给死者,进而免除自身的用工安全责任。 企业最初愿意快速赔付,其实也是为了降低事故影响、稳定经营秩序的商业选择,属于趋利避害的主动决策。 可一旦发现存在免责的可能性,就立刻翻脸试图收回款项,这种事前担责、事后推责的两面做派,不仅消耗了社会公众的善意,更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契约精神。 家属在失去至亲的巨大悲痛中,本就陷入生活困顿与精神创伤,180万元是维系家庭后续生活、抚慰精神痛苦的基本保障,是用亲人生命换来的尊严与依靠,企业在没有铁证的情况下,执意要将这笔钱追回,无异于在受害者家属的伤口上反复撒盐,既不近人情,更不合法理。 如此看来,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之所以让人觉得出乎意料,是因为舆论场被自杀的片面信息带偏,先入为主地认为企业不该承担责任,而法院的裁决恰恰排除了舆论干扰,回归法治本质,不搞道德绑架,不搞和稀泥式调解,只看证据效力、只守契约底线、只护合法权益。 这份判决不仅维护了家属的利益,更是维护了整个社会的法治秩序与诚信体系,契约精神是社会运行的基石。 企业一旦签字确认、履行付款,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能有利可图就上前、有责要担就后退。 同时这起案件也折射出多重社会现实,高空作业的安全保障漏洞、网贷泛滥带来的生存压力、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都值得全社会反思。 但这些现实问题,都不能成为企业逃避责任、违背契约的借口,法律的核心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企业主张自杀免责,就必须拿出铁证,拿不出完整证据链,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陕西扶风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是情理与法理的统一,是诚信与法治的胜利,它明确告诉所有企业,用工责任重于泰山,契约签订不可反悔。 法律不会冤枉任何一个守法企业,更不会纵容任何一个出尔反尔、推卸责任的主体。 也告诉每一个人,情理不能替代法理,同情不能超越证据,任何试图绕过法律规则、破坏诚信底线的行为,最终都会在司法裁决面前碰壁。 180万元不仅是一笔人身损害赔偿款,更是一块检验法治公平、契约精神与社会良知的试金石,这样既守住了法律的刚性底线,又饱含对普通家庭的人文关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也为所有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 参考信源 :极目新闻——男子被派往外地工作时坠亡家属获赔180万元,公司以其自杀为由起诉要求退还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