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初三学生小冯和大刘课间掰手腕,小冯手腕受伤晕倒,送医后诊断为左肱骨干骨折。小冯家长向法院起诉大刘一方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掰手腕对抗性强,两人已满15周岁,能预见潜在危险,小冯接受邀约是自甘风险。且小冯方对事发过程陈述前后矛盾,申请的证人拒绝出庭,无法证实大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法院驳回小冯方全部诉讼请求。 本内容信息来源于:环球网、逐浪新闻、宁波晚报、广东广播电视台的报道 在一所中学,初三的小冯和大刘,是同班同学,关系还算不错,这天课间休息时,大刘突然想和小冯掰掰手腕,看看谁的力气大。 “小冯,来,咱掰掰手腕,看看谁更牛!”大刘满脸兴奋,对着小冯喊道。 小冯也没多想,觉得不就是掰个手腕嘛,多大点事,于是欣然答应比试一下,两人找了个空桌子,面对面坐下,胳膊肘支在桌子上,紧紧握住对方的手。 周围的同学在一旁呐喊助威,加油,小冯!大刘,别输啦!在一片嘈杂声中,两人开始发力。 一开始,两人还势均力敌,脸上的表情逐渐变得严肃起来,可这时意外发生了,只听咔嚓一声,小冯突然脸色惨白,紧接着整个人就晕倒在了桌子上。 周围的同学一下子都愣住了,过了几秒有人大喊:不好啦,小冯受伤啦!大家赶紧把小冯送到了学校的医务室。 医务室的老师一看这情况,觉得挺严重,赶紧联系了小冯的家长,并把小冯送到了附近的医院。 经过检查,结果小冯左肱骨干骨折!这可不是小伤,得住院治疗。 小冯的家长看到躺在病床上痛苦的小冯,他们认为这事就是大刘引起的,要不是大刘邀请小冯掰手腕,小冯也不会受伤。 于是,小冯家长就把大刘一家起诉了,要求他们赔偿小冯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 掰手腕受伤,到底该谁负责呢?难道就因为一起玩闹出了意外,就得有人承担巨额赔偿吗? 从法律上来说,依《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件事上,关键就看大刘有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发现,掰手腕这事,其实对抗性特别强,在掰的过程中,手臂很容易因为用力过度而骨折,或者肌肉拉伤。 而且,小冯和大刘都已经满15岁了,按说这个年纪的孩子,对掰手腕可能带来的潜在危险,多少是能有点预见的。 小冯当时接受大刘的邀约去掰手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算是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就是说,一个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如果加害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在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大刘在掰手腕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 小冯家长在描述事发过程的时候,说法前后矛盾,一会说大刘当时用了多大的劲,一会又说大刘故意使坏。 可当要求他们提供能证明大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证据时,小冯家长申请的同学证人却拒绝出庭作证。 没有证人,也没有其他有力的证据,就没办法认定大刘在这件事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掰手腕对抗性强,两人已满15周岁,能预见潜在危险,小冯接受邀约是自甘风险。且小冯方对事发过程陈述前后矛盾,申请的证人拒绝出庭,无法证实大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最终,法院驳回小冯方全部诉讼请求。 小冯的家长觉得自己的孩子受了伤,大刘一家就应该负责,可最终的判决结果也是有依据的,不能光凭感情用事。 话说回来,这课间掰手腕本来是个很常见的小活动,要是小冯家长一开始能冷静点,和大刘家长好好沟通,说不定事情就不会发展成这样。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