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养儿防老?广东深圳,91岁老太年龄大了,怕自己突然老糊涂,就将900多万积

妙之聊生 2026-02-07 10:49:40

这就是养儿防老?广东深圳,91岁老太年龄大了,怕自己突然老糊涂,就将900多万积蓄全部转给儿子,由儿子代为保管。本想着儿子是最靠得住的,谁知,儿子儿媳竟瞒着她,用这笔钱还了自家房贷,装修了房子。更可气的是,儿媳突然去世,还立下遗嘱,将其中的300万给了自己的姐姐。得知真相后,老太婆暴怒,她没想到儿子如此自私糊涂,一纸诉状将儿子和儿媳的姐姐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还钱。 91岁的吕老太辛苦一辈子,攒下了900多万元的积蓄,这里面还包括卖了一套北京房产的卖房款。 有了这笔钱,吕老太可谓是衣食无忧,可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吕老太行动变得十分不便,自己独立管理这笔财产实在是有些力不从心了。 害怕她哪天突然老糊涂或者撒手人寰,她便想着赶紧把这些钱交给一个可靠是人管理。 思来想去,她觉得儿子吕某最靠谱,毕竟是自己的亲骨肉。 于是,2018年到2021年期间,她陆陆续续地把这900余万元转到了儿子吕某的银行账户里,委托儿子帮忙代为保管。 她想着,等自己以后有需要了,儿子肯定会把钱原封不动地给她,吕某当时也拍着胸脯保证,一定会好好保管这笔钱。 乔某是吕老太的儿媳,这900多万在吕某的账户里,可真没闲着。 吕某和乔某乙觉得,反正这钱暂时也不用,就先让他们拿来应急。 于是,两口子先用这笔钱来偿还贷款,接着又拿出一部分来装修房子,甚至他们的日常开销也从这里出。 他们想着,这钱是母亲给的,以后也都是他们的,一家人嘛,不用分得那么清楚,老太太也不会计较。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2年7月,吕老太的儿媳乔某因病去世了。 乔某乙生前立下了一份遗嘱,在遗嘱里,她指定把名下房产50%的产权份额,还有30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都由自己的姐姐乔某甲继承,剩下的财产就归丈夫吕某。 乔某甲得知这个消息后,心花怒放,真是个好妹妹,临走之际还给自己留了一笔不小的财富。 2024年,吕老太身体越来越差,经常生病住院,花钱的地方自然多了起来,这个时候,就不得不动用委托儿子保管的那900多万。 于是,她让儿子把钱给自己,可没想到,儿子吕某支支吾吾的,半天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吕老太心里“咯噔”一下,感觉事情不妙。经过一番追问,她才知道,原来自己的900余万元早已被挪作他用。 吕老太又气又急,她怎么也没想到儿子会如此自私。 这钱虽然给了儿子保管,但性质应该是自己借给儿子的,儿子怎么能不经过自己同意就随便用呢? 更可气的是,儿媳的姐姐,这个外人还平白无故得了300万,这口气她咽不下。 于是,吕老太一咬牙,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将儿子吕某和儿媳的姐姐乔某甲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吕老太情绪激动,她表示,这900多万是我一辈子的积蓄,出于信任才让儿子保管,现在他居然把钱都用了,必须得还给我。 乔某甲继承了儿媳乔某的遗产,就得在继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乔某甲则辩解道:这钱是吕老太对吕某的赠与 不是借款,自己不用担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发现这900多万既没有借据,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吕老太和吕某之间有借贷的合意,所以不构成借款关系。 同时,吕老太和吕某都否认这笔钱是赠与,法院也觉得,这么大额的养老款,如果直接推定为赠与,对吕老太来说实在是不公平,所以这钱也不属于赠与。 《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吕老太将900余万元交付儿子吕某保管,双方无借贷合意、也无赠与意思表示,结合老人养老、委托管理财产的客观情况,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吕某作为保管人,擅自将保管款用于夫妻还贷、装修与日常开销,违反保管人妥善保管、到期返还的法定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向吕老太返还全部900余万元。 案涉款项实际用于吕某夫妻共同生活,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乔某去世后,其姐乔某甲继承乔某遗产,依法应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非无限连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吕某偿还母亲吕老太900余万元;乔某甲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对应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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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29

用户10xxx29

3
2026-02-07 17:28

乔某不是人

平安

平安

2
2026-02-07 15:57

自己生养的含着泪也得忍受

妙之聊生

妙之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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