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在长江玩漂流时不慎溺亡,直到1个月后尸体才被打捞了上来。可事后家属就

雷雷说趣 2026-02-06 22:55:19

重庆,一女子在长江玩漂流时不慎溺亡,直到1个月后尸体才被打捞了上来。可事后家属就把与女子一同漂流的同伴给告了,认为他是组织者,所以要求他赔偿90多万元。同伴坚称自己不是组织者,双方是相约去漂流的。那这位同伴到底该不该赔偿?法院给出了答案。(来源:青岛新闻网) 据悉,刘女士是一位户外游泳漂流爱好者,她曾经的横渡过琼州海峡。 同时刘女士还是户外漂流群的群主,经常组织群友一起漂流,而群公告明确写着,一起漂流时同伴有救助义务,但对发生的意外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24年7月11日,长江和嘉陵江的水流涨得十分厉害,群里有群友发出了提醒,建议大家尽量不要去漂流。可刘女士十分自信的表示,这点小水流没什么大不了的。 当天,群友华某联系了刘女士,二人相约次日一起去长江漂流。可万万没想到,次日二人才下到江里没多久,发现这水流越来越湍急,刘女士和华某很快就被水流给冲散了。 华某见水流太大,体力也快耗尽了,顾不得寻找刘女士,孤身一人先上了岸。随后,华某顺着水流一直向下游寻找刘女士,但始终不见踪影。由于担心刘女士的安全,华某选择了报警。 然而警方以及搜救队多日寻找,均未发现刘女士的身影。刘女士的家属认为没找到人就说明还有希望,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刘女士的家属越来越担心了。 一个多月后,警方突然传来了消息,但并不是好消息,他们在下游发现了刘女士的尸体。 虽然对于这个结果他们心里早有准备了,但当得知刘女士的死讯后,还是悲痛万分。 在料理完刘女士的事后,家属则将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90多万元。 在法庭上,刘女士的家属指控,称华某在明知江水水速上涨的情况下,还约了刘女士去漂流,且在发现刘女士被水流冲走后,并未第一时间报警。 因此,华某作为组织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可华某辩称自己并非组织者,她与刘女士相识已久,二人经常相约一起去漂流,并不存在谁组织的问题。 对于此案,有不少网友表示,这里应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大家都是自愿参加,那风险应当自担。 还有网友表示,大家都是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她自己不顾群友劝阻去漂流,死了能怪的了谁? 那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这长江水与室内泳池的水并不相同,这室内泳池的水平静没有什么风险,但江水却存在着诸多未知和无法预料的风险。 刘女士作为当年横渡琼州海峡的勇者,其自身泳技自然不用多说,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谁又能保证一定不会出意外? 这次完全是是刘女士的过于自信,才导致了这个悲惨的结果,真是怨不得谁。 具体到本案,华某虽然是主动约刘女士一起漂流的,但并不代表华某就是组织者。 一审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华某与刘女士经常约了一起去漂流,而且刘女士也经常在群内发布一起去漂流的通告,双方之间已经达成了一定的默契。 因此,结合华某与刘女士的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华某是这次活动的组织者。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发现水流湍急,且自己与刘女士被冲散后,华某上岸积极寻找刘女士,并第一时间报了警,已经履行了基本的救助义务,其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华某无需承担责任,刘女士应当对溺亡的结果担责。 刘女士的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希望能得到改判。 但二审法院支持了华某以及一审法院的意见,认为刘女士溺亡是其过于自信导致。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请。 最后,面对大自然的力量,人力是十分渺小的,我们可以去选择去挑战,但也要注意好自身的安全,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没有任何悔过的机会。 同时,本案法院的判决,及时遏制了谁死谁有理的不良风气,值得称赞。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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