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每月交80元,就能在小区路面停车,可她的停车包月服务到期,去物业续约,对方却让女子先交物业费才能续,女子觉得不合理,觉得物业费和车位管理费不能捆绑在一起, 可结果却让她傻眼了。 张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所在的小区是个老小区,路面的停车位十分紧张。 她作为小区居民,能够享受停车包月的服务,一个月交80元车位管理费就能到小区路面停车,没有固定车位,先到先得,但是每年要去物业签约一次。 张女士停车包月的服务还有几天就要到期了,她去物业续约,可物业不同意,说她没有交物业费,让她先交物业费,再说车位的事情。 张女士却说自己不交物业费是有原因的,物业根本没服务好,楼道的灯一直都不亮,黑灯瞎火的,还有楼道里的垃圾,也没看到有人来打扫,乱糟糟的。 她觉得物业费和车位管理费是不能捆绑到一起的,她坚决不肯付物业费,物业那边也不松口,不交物业费,那就不给办停车包月的服务。 张女士连自己的车都不敢开出去,生怕开出去就回不来了。 无奈之下,她把自己的遭遇告诉给了记者,记者来到张女士所在的小区,找到物业。 物业却拿出一份《一体化物业停车公约》,说其中第一条就写明了:对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工作、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业主提供停车位置服务并行使管理权。 他们表示,这份公约是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的,在公示期间并没有居民提出反对意见。 但张女士却一脸茫然,说自己根本不知道有这份公约的存在,也没听说过什么业主大会。 对于张女士提出的楼道卫生等情况,物业表示他们也跟张女士多次沟通,张女士反馈的问题并不属实,他们每天都安排了人打扫卫生的。 双方各执一词,并未谈拢。 有人说:物业费与停车管理费就不应该捆绑在一起,物业费就是物业费,车位管理费就是车位管理费。 但是也有人说:停车费80元每月,是建立在交物业费的基础上的优惠,如果不交物业费,那就按社会停车场收费算,一天20元,包月也要500、600元。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如对小区进行日常保洁、安全巡逻、设施维护等,那么业主就应该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 物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同样也不得通过禁止车位使用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费是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为获得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小区停车管理费是物业公司或停车管理公司针对停车场的停车管理等收取的费用。 两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并未规定交纳停车费必须以交纳物业费为前提条件。 物业不得将物业费与停车管理费等捆绑收取,强制捆绑属于限制消费选择权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或停车管理协议中明确约定“物业费与停车费需同步交纳”,或者明确约定“需交纳物业费,才能提供停车位服务等”,且条款经业主大会同意,形成公约的。 如果公约是经过合法程序的,那就可以视为代表全体业主意志。 如果业主在知晓该公约存在的情况下,长期、持续地使用该停车位,并接受相关的管理服务,像车辆出入管理、停车场保洁等,那么就可能会认定业主接受了该管理规则。 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那业主不再交纳物业费,物业可以不予提供停车包月给业主使用。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