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个天的大谱!北京,某公证处在银行存了1.8亿,需要用钱时才发现,账户内1.8亿的本息,仅剩44万。蹊跷的是,5年来,银行对账单显示正常。经查,资金早就被转移了,尽管所有证据都摆在面前,银行却不承认,甚至甩锅涉案职员:已精神失常,且早已失踪,客户经理已离职。公证处告上法庭,一审、二审被驳回,1.8亿资金无处追讨。 事情要从2013年12月说起,北京有一家公证处,因为要存放公证业务的收费款项,就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了一个对公账户,专门用来存单位的公款。之后差不多三年时间里,这家公证处从其他银行的账户分16笔,一共往这个大连银行的账户里转了3.6亿元,这些钱都是公证处长期积累的核心资金,本来是用来开展业务、保障正常运转的。 账户开好以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指派了客户经理李某专门对接公证处,负责日常的对账和单据递送。按照正常流程,银行每季度都要给储户提供对账单,让储户核对账户余额和交易记录,确保资金安全。而这个客户经理李某,每季度都会主动上门,把盖着银行公章的对账单和存款利息回单送到公证处,让公证处的财务人员核对。公证处的人一看,单据上的公章齐全,账户状态写着“正常”,余额和利息也算得清清楚楚,和自己记录的情况对得上,就从来没怀疑过这些单据有问题。 可谁也没想到,这看似正规的对账流程,其实是一场持续了五年的骗局。早在2014年1月,也就是公证处开户才一个月的时候,这个账户就出现了未经公证处授权的资金划转行为。从那以后,一直到2017年9月,这几年时间里,账户里的钱被一笔一笔偷偷转走,转到了九家关联企业的账户里,还有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负责人罗某某,以及他母亲霍某某的个人账户里。也就是说,银行内部的人串通好了,一步步把公证处的钱挪走了。 到2017年9月7号,这个对公账户里的实际余额,就只剩下448296.25元了,之后就几乎没有任何交易记录。但公证处对此一无所知,因为客户经理李某依旧按时上门送对账单,单据上的余额还是显示正常,依旧盖着伪造的银行公章,公证处的财务人员核对时,只看余额对不对,没多想银行会造假,就这么被蒙在鼓里整整五年。 时间到了2018年6月,公证处根据银行提供的虚假对账单,确认账户里的本息合计还有1.8亿多元,想着把这笔钱盘活,就决定用来购买大连银行的理财产品。6月29号,公证处和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理财协议,动用这1.8亿元买了该行的理财产品。这份理财协议也不是在银行柜台正规办理的,还是客户经理李某上门递送的,协议落款处还盖着罗某某的人名章,全程都没有经过银行柜台的审核流程,这也给后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等到理财产品到期后,公证处去银行要求兑付本金和收益,可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却一直拖着不兑付,找各种理由推脱。公证处的人觉得不对劲,就亲自去银行核查账户的真实余额,这一查才彻底傻眼了,原本以为有1.8亿本息的账户,实际只剩下44万多一点,整整1.8亿几乎凭空消失了。 公证处马上找银行讨要说法,拿出了这些年的对账单、理财协议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银行存了钱,而且是被银行的人偷偷转走的。可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却一口否认,不承认自己有任何责任,还说公证处手里的对账单、理财协议上的银行印文都是伪造的,和他们没关系。之后银行就开始甩锅,说涉案的关键人员罗某某已经精神失常,而且早就失踪了,找不到人,而对接的客户经理李某也已经从银行离职了,把所有责任都推给了这两个人,自己则想置身事外。 眼看着银行拒不负责,1.8亿资金无法追回,公证处没办法,只能拿起法律武器,把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兑付1.8亿本息,还要赔偿相应的损失,算下来差不多有2亿元。可让人没想到的是,这场官司打得异常艰难,北京金融法院一审的时候,采纳了大连银行的说法,认为这件事涉嫌刑事犯罪,应该先查刑事案件,再处理民事赔偿,也就是所谓的“先刑后民”,驳回了公证处的起诉。 公证处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了上诉,案子送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可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一审的裁定,依旧驳回了公证处的起诉。这就意味着,公证处两场官司都输了,想要追回这1.8亿资金,暂时没有任何头绪,陷入了无处追讨的困境。 后来,这件事被上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裁定,认为这件事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不是一回事,民事纠纷是公证处和银行之间的存钱合同问题,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而刑事案件是罗某某、李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不能因为涉及刑事案件,就免除银行的责任,指令北京金融法院重新对这件事进行实体审理。 不过截至目前,北京金融法院还没有作出最终的判决,公证处能不能追回这1.8亿资金,还得看后续的审理结果,但就目前来看,资金追讨依旧困难重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