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初中女孩没有偷东西,零食店店员非说她偷了,店员扣住女孩,不让她走,女孩想打电话让妈妈来处理,却被店员喝止,不让联系家长,直到女孩翻包自证清白,才得以脱身,女孩委屈极了,回家大哭一场,她说:妈妈,店里还有其他的同学在,别人会怎么看我们?妈妈气得直接报警。 2月2号下午1点多,张女士的女儿和亲戚家一个同龄的女孩结伴去了一家零食店买零食。 俩人年纪不大,都是14岁的初中生。 小孩子嘛,嘴馋,挑了点东西付了钱,高高兴兴往外走。 谁知刚迈出店门也就十来米远,还没走出多远,身后突然传来一声断喝,店员追出来把俩孩子给喊住了。 这一喊,把俩姑娘吓一跳,结果店员上来就说,总部发了监控视频过来,提示说店里可能丢了东西,怀疑是她俩干的。 俩姑娘没干过这事,当然不认,可店员执意要求她俩调查配合。 接下来的半个小时,成了这两个孩子的噩梦。 被叫回店里后,店员并没有客气地询问,而是自顾自地盯着监控屏幕核实。 俩14岁的小姑娘,背着书包,被晾在店里也不让走,只能干站着。 周围人来人往,大家都在看这两个被当成“小偷”的孩子,那种被当众审视的羞耻感,让她们脸上滚烫。 期间,张女士的女儿身体不太舒服,心里又害怕,就对店员说:阿姨,我给我妈妈打个电话,让她过来处理这件事吧。 这本是孩子最无助时的正常求助,结果却被店员一口回绝,甚至可以说是喝止。 店员一声令下,说不准打!在我们没查清楚之前,你们不能联系家长。 店员就这么硬生生扣着人,非要等他们查明白。 最后没办法,为了自证清白,俩女孩只能忍着委屈,当着店员的面把自己的包翻了个底朝天。 可翻来翻去,哪有什么偷来的东西?纯粹是一场乌龙。 从被叫住到最后离开,足足折腾了快半个小时。 张女士当时正在上班,接到孩子电话时,听到的是她止不住的哭声。 孩子心里太委屈了,这一哭,就整整哭了4个小时,眼睛都肿成了核桃。 孩子哭着说:妈妈,我们被怀疑偷东西,店里还有其他的同学在,别人会怎么看我们呢?我以后还怎么跟同学相处? 张女士这个当妈的听完这话,心里特别难受。 下班后,她心急火燎地赶到店里讨说法,并要求看监控。 这一看,这个当母亲的当场怒中从来。 监控里显示,亲戚家的孩子确实伸手摸了货架上的东西,随后又摸了一下自己的双肩包。注意,包的拉链是开着的。 但是,从始至终,根本就没有把东西塞进包里这个动作。就因为摸了一下,这就成贼了? 面对家长的质问,店员倒是轻飘飘地来了一句:哎呀,误会嘛,给孩子道个歉不就行了? 这态度,仿佛是在说多大点事儿,至于吗! 张女士想要把这段监控视频拷贝走留个证据,店员却坚决不给。 张女士拿出手机想录下来,双方这就起了争执,场面一度很僵。 最让张女士意难平的,不是误会本身,而是店员对待未成年人的态度。 俩孩子才14岁,正是脸皮薄、自尊心强的青春期。你怀疑有人偷东西,正规做法难道不是报警,或者联系家长到场吗? 为什么要把孩子扣在店里,还不让联系家长,让她们像犯人一样被围观、被审视? 这种心理阴影,是一句轻飘飘的“对不起”能抹平的吗? 事情闹到晚上快8点,店方不仅没给个说法,反而还报了警。张女士的老公跟着店负责人去了派出所。 晚上8点左右,记者试图联系门店了解情况,电话倒是通了,接电话的却是个陌生男人,自称是派出所的民警。 原来,店里的人去派出所处理这事,慌乱中把手机落在了警车上。 这位民警在电话里也透露了关键信息,说经过警方的调查核实,那两名女孩确实没有偷东西,完全是清白的。目前警方正在对这起纠纷进行处理。 虽然警察证实了孩子的清白,但张女士心里的疙瘩还没解开。 在自家门口买个东西,却被当成贼防着、扣着,这事换谁心里都得憋屈好久。 做生意讲究和气生财,对待顾客尤其是未成年人,是不是该多一份谨慎,多一份尊重? 有人说,这是非法拘禁,是犯法行为,必须为孩子讨回一个公道。 那从法律角度,怎么看这件事?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虽然商家有权维护自身财产安全,但权利的行使有严格边界。 店员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强行将两名未成年女孩带回店内,并限制其离开长达30分钟,期间还阻止孩子联系家长。 这种行为已超出合理的自助行为范畴,实质上构成了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 更严重的是,侵权对象是14岁的未成年人。 店员没有选择报警或通知监护人,而是让孩子在众目睽睽下自证清白,这种处理方式不仅粗暴,更对未成年人的自尊心造成极大伤害。 商家的怀疑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需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