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2日22时46分,广东深圳。夜色下的长深高速车流平稳,朱先生驾驶

深度程磊 2026-01-31 18:50:32

2026年1月22日22时46分,广东深圳。夜色下的长深高速车流平稳,朱先生驾驶私家车沿惠州方向行驶。车辆行至镇隆路段时,前方并无施工围挡或异常提示,突然一声闷响打破安静,一个不明异物迎面击中前挡风玻璃,玻璃瞬间出现明显凹坑和裂纹。朱先生本能减速,将车缓慢驶入应急车道停靠,并第一时间报警。 高速交警很快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出具事故证明,认定这是一起行驶过程中被异物击中导致车辆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未发现朱先生存在违法驾驶行为。随后车辆被拖往4S店定损,更换前挡风玻璃、恢复车窗膜及人工费用合计6386元。维修清单摆在面前,这笔支出让朱先生感到压力不小。 为了弄清责任,朱先生多次联系高速路政部门,希望查明异物来源。但由于未能锁定具体肇事者,路政方面表示只能通过公众责任险进行处理,并给出“常规赔付50%,协调后提高到70%”的方案,剩余30%由朱先生自行承担。朱先生当场表示不同意,认为事故发生在高速主线,自己正常行驶,不应为道路管理问题承担损失。之后在媒体介入协调时,路政又称“当事人已接受70%方案”,这一说法被朱先生明确否认,双方矛盾随即公开化。 类似纠纷在高速事故中并不罕见,不少人误以为“找不到肇事者就只能各担一部分”。但从法律角度看,这并不是当然结论。《民法典》第1256条明确规定,在公共道路上遗撒、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侵权人不明的情况下,法律并未让受害人自行消化损失,而是要求道路管理方通过证据证明自己“已尽责”。 在多起已公开的判例中,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两个方面:一是事故发生前一段时间内是否存在有效巡查记录,二是道路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规范。例如,若监控显示事故路段在事发前数小时内并未进行巡查,或者巡查流于形式,即便无法确认异物来源,管理方也可能被判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道路管理方是否能提供完整的道路巡查记录、养护日志、监控视频等材料,用以证明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了巡查和处置义务。如果无法举证,往往会被认定存在管理瑕疵,从而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所谓50%或70%的赔付比例,更像是一种内部协商方案或保险处理惯例,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责任比例,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并不必然被采纳。 对朱先生而言,法律路径并不复杂。他既可以拒绝该协商方案,直接起诉路政部门,由其在法庭上完成举证责任;也可以先走车损险理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由保险公司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向路政或实际侵权人追偿。这在司法实践中已是较为成熟的处理方式。 从程序选择上看,朱先生并非只有起诉一条路。若其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可以先向保险公司理赔。根据保险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以代替车主向实际责任人或道路管理方追偿。这种方式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既能减轻个人维权成本,也能通过专业力量推动责任厘清。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此类案件的社会意义并不止于一块玻璃的价格。高速公路是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责任的边界,直接关系到公众出行安全。如果“找不到人就各担一部分”成为默认规则,管理义务反而会被稀释。法律通过设置严格的举证责任,正是为了倒逼管理者持续、有效地履行安全保障职责。   对普通驾驶人而言,这起事件提供的启示也很明确。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固定证据、保留维修单据,是后续维权的基础;在协商阶段,应当清楚区分“协商方案”与“法律责任”的差别,不必因对方提出比例补偿就误以为这是法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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