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吗?湖南衡阳,男子给自建房更换瓦片,将活外包,施工期间,一瓦工在8、9米高的屋顶铲瓦面灰渣,不小心失足坠落,不幸身亡,出事后,男子给了瓦工家属10万,工头给了1万,谁料,家属觉得少,将男子和其他3个工人告上法院,索赔67万余元,男子说:我把工程包给他们4人,屋顶换完瓦片了,而那瓦工是意外摔伤,责任得由工头承担。法院判决有亮点。 老屈家有栋两层半的自建房,屋顶的瓦片年久失修,破败不堪。 2024年7月,房主屈某甲寻思着把屋顶翻新一下,便将这活儿一股脑儿全包给了同村的屈某乙,材料采购、人工安排全都由屈某乙一手操办。 屈某乙看着这活儿,心里明白自己单枪匹马肯定干不完,于是便拉上了屈某丙、屈某丁、屈某戊一起干。 他们约定,等活儿干完,赚的钱四个人平分,大家齐心协力,出工具、出力气,谁也不管谁,纯粹就是搭伙赚钱,图个省事儿。 几天下来,屋顶的瓦片换得差不多了。 房主屈某甲瞧着,又心生一念,觉得瓦片上的灰渣铲掉后,房子外观会更美观,便顺口让工人们把灰渣也一并清理了。 可谁能想到,8月5号那天,意外如晴天霹雳般降临。屈某戊在屋顶上铲灰渣时,脚下一滑,整个人从屋顶坠落,当场就没了气息,真是令人痛心。 出事之后,房主屈某甲还算有点担当,先拿出了10万,屈某乙也掏了1万,也是表达一下对家属的同情。 可屈某戊的家属觉得这点钱简直就是杯水车薪、远远不够,一气之下,把他们四个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67万多块钱 屈某乙他们4个哪肯轻易认账,纷纷开始给自己辩解, 房主屈某甲振振有词地说:“这活儿我是包给你们四个的,我跟你们压根就不是雇佣关系。 而且,屈某戊出事的时候,换瓦的活儿早就干完了,是额外铲灰渣才摔的,跟我没半毛钱关系。 再说农村换瓦,向来都是这么干的,根本不需要什么资质,我没责任!” 屈某丁也不甘示弱,撇清关系道:“屈某戊他是自己打赤脚就往屋顶上跑,这才滑下来的,跟我一点儿关系都没有!” 接下来又产生了一个疑问,屈某戊到底是不是光着脚? 屈某乙4人拿出一张屋顶有拖鞋的照片和一段录音,信誓旦旦地说屈某戊没穿鞋。 可法院查明,照片根本看不出是出事当天拍的,录音里虽说脚沾了水泥,可穿鞋干活也有可能沾上水泥啊,这哪能证明他没穿鞋呢? 4人给出的证据(照片、录音)都不能板上钉钉地证明他当时光着脚,那么根据证据规则,法院就不认可“屈某戊光脚干活”这个说法。 第一,房主屈某甲有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屈某甲为了翻新屋顶,找同村的屈某乙来干活,这本身没啥问题。 可他找人的方式太随意了,就像在菜市场买菜似的,根本没问问屈某乙他们有没有高空作业的资质。 屋顶有八九米高,这可不是闹着玩的,高空作业那得有专门的操作证才行啊。 屈某甲就这么稀里糊涂地把活儿包出去了,完全没考虑到安全风险。 他觉得农村换瓦一直都这样干,没必要那么讲究,可正是这种侥幸心理,让他摊上了大麻烦。出了事儿,他得承担 20%的责任。 有人说,我觉得房主有点冤,施工队自己的问题,应该有他们自己负责,房主不应该承担责任,跟有没有资质没有关系。 从法律角度来说,屈某甲就吃了这个亏,以后找工人干活,可不能这么马虎,得把资质审核当回事儿,不然出了事儿,自己也得担责任。 第二,屈某戊自己也得承担责任。 屈某戊已经是成年人,心智成熟,明知道爬高危险,却既没绑安全绳,也没做好防护措施,主要责任自然在他自己。 也许他是觉得干活儿时间紧,绑安全绳太麻烦,或者觉得自己运气好不会出事,但安全这事儿可不能靠运气。 他的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自己得承担 80%的责任。 所以,不管干什么活儿,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不能为了省事儿或者心存侥幸就忽视安全,否则一旦出事,受伤的只能是自己和家人。 第三,屈某乙、屈某丙、屈某丁和屈某戊是搭伙赚钱的,现在屈某戊干活出事了,剩下三个人作为合伙人,就像同一条船上的人,也得适当补偿一下。 法院最后让他们三个人各自承担4%的补偿责任,也算是合情合理。 这起悲剧真的让人很痛心,也给大家提个醒,以后不管是房主找工人干活,还是工人自己干活,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遵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有人说,就事论事,农村房顶换瓦要找有资质的人,这点要求从现实生活来说有点不合实际。 也有人说,法律就是硬性规定,这个判决已经很公道了。 你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