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3年多前,一男子卖掉400克金条变现14万元,而后全部借给朋友。如今金

律安说法 2026-01-28 12:41:32

辽宁锦州,3年多前,一男子卖掉400克金条变现14万元,而后全部借给朋友。如今金价大涨,男子觉得亏大了,要求朋友按照黄金现值30万元还钱,因与朋友理论未果,男子最终与朋友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据悉,男子王某甲与男子王某乙系朋友关系,王某甲还曾在王某乙成立的公司上班。 2022年初,王某甲曾借给王某乙10万元现金。 2022年4、5月份,王某乙又向王某甲借钱,而因彼时王某甲没有现金,遂卖掉400克金条变现14万元,而后全部借给王某乙。 转眼2年多过去了,王某乙迟迟没有还款也就罢了,还拖欠了王某甲9.4万元工资。 王某甲随后多次向王某乙催要,双方最终协商将第一笔10万元现金借款产生的10万元利息转化为4万元借款,上述9.4万元工资也转换为借款。 基于此,2024年12月22日,王某乙给王某甲打了个借王某甲37.4万元现金的借条,并承诺2025年1月21日前全部还清。 随后,王某甲得知金价大涨,认为自己亏大了,又于2025年2月24日,要求王某乙给自己出了一个欠400克金条,欠人民币23.万元,2025年2月28日前还清的借条。 王某乙在签订第二个借条前,陆续还给王某甲1.9万元,在签订第二个借条后,又陆续还给王某甲30万元,不过又使用王某甲的信用卡、还呗贷了6.6万余元,由王某甲还款。而后因无力偿还借款及贷款被王某甲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某甲声称当初自己卖掉的400克黄金如今已经涨到30万元,认为按照上述前后两张借条的内容,王某乙还欠自己27万余元本金,同时声称王某乙在签订第二个借条后,陆续还给自己的30万元就是用于抵顶金条,要求王某乙归还27万余元借款本息。 而面对王某乙的控诉,王某乙表示当初王某甲卖金条时,一共卖了18万多,自己借的是现金,不是金条,而且现金是王某甲分三次借给自己的。 法院怎么判? 1、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王某甲将钱借给王某乙与王某乙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王某乙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规。 《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680条规定第2、3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因王某甲与王某乙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王某甲无法要求王某乙支付利息,不过基于王某乙违约的事实,可以要求王某乙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2、借款金额如何确定?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属于借贷合同的范畴,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又系实践性合同,需借款交付后方可成立生效。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因而,民间借贷本金认定以借贷双方实际交付金额为准。 也正是因此,法院审理后,即使张某乙于2025年2月24日出具欠据对于收到金条予以认可,但该内容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张某乙并未收到张某甲所出借的金条,更不能将张某乙所还30万元用于抵顶金条。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王某乙限期偿还王某甲代偿的信用卡、换呗借款6.6万余元,并偿还王某甲借款本金5.5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据悉,一审判决后,王某甲表示不服还提起了上诉,王某甲表示,当时王某乙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自己借钱,自己当时也没有钱,故而与王某乙达成了由自己出借金条,然后由王某乙变现的合意和本意。达成合意后自己与王某乙一同出售。至于金条变现后的价款为何转入自己的账户,再由自己转给张某乙,是因为自己是金条所有权人,金条的收购人将对价支付给所有权人,符合社会一般人的交易习惯,具有合理性等等。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张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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