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男子一直和一家大企业合作,但新上任的董事长,不愿和他合作,男子就向他要

每日案论 2026-01-26 14:33:00

山西太原,男子一直和一家大企业合作,但新上任的董事长,不愿和他合作,男子就向他要回被拖欠的80多万货款,结果他不但要不回货款,还被这个董事长带人过来殴打,导致他多次软组织受伤。 张先生看着自己身上的伤,内心非常的气愤,这么大一个企业,区区80多万的货款,居然拖着不给,一个董事长,这么有头有脸的人,居然带人来打他,哪有这样的道理,这实在让他难以接受。 说起这件事,张先生又无奈又气愤。 张先生开了一家公司,其实他一直和这个大企业有合作,并且一直都合作得很愉快,如果没有换新的董事长,张先生的事业会一帆风顺,但一切从这个大厂换董事长开始,他的工作开始磕磕碰碰了。 这个董事长荣某,从2024年12月开始,新任这个大厂的董事长。 本来这个厂谁当董事长,对张先生来说,都没有什么关系,他和这个厂只是有业务来往,只要他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就不会碰到任何人的利益。 但这个荣某却不喜欢和张先生合作,自从他担任董事长之后,他总是有意无意地会为难张先生。 张先生为了自己的公司,他忍气吞声,能扛过去的都扛过去了,尽量满足着业务的需求,保住他们的合作。 在磕磕碰碰中,张先生还是继续和这个厂合作了有半年之久。 在2025年6月,他却得到了口头通知,荣某告诉他,他们厂和张先生停止合作,让张先生不要干了。 张先生早就料到有这样的结局,既然合作无法进行下去,他也识趣地要退出。 但退出之前,钱要算清楚。 张先生和这个大厂合作,这个厂是可以欠别人货款的,但是别人不可以欠这个厂的货款。 他在和这个大厂的合作过程中,已经陆陆续续地被大厂欠了两三百万。 现在他不能和这个大厂合作了,他要要回这些货款,一开始的时候还算顺利,张先生陆陆续续拿回了不少的货款,只剩80多万没有要回。 就是这80多万,他被荣某殴打了。 荣某跟他说,厂里没有钱,所以还要拖欠这80多万,他们给不了这80多万的货款。 这个理由张先生自然是不信的,他们这个厂是卖酒的,他们这里的酒只有打了款,才可以运走这些货,厂里的资金周转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不可能没有这80多万的周转资金,他不相信荣某说的话,坚持要回自己的80多万货款。 这本来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他被拖欠货款,既然不合作了,大厂就应该付清货款,可这80多万的货款,要得他焦头烂额。 就在他被打的前一天,他又去找到荣某,他跟荣某说,如果不结清这80多万的货款,那么他就将这件事反映到上级组织。 就是这么一句话,第2天荣某就带人来到了张先生的公司,带头将张先生打倒在地。 经历这件事情,张先生感到很委屈,这么大一个厂,这么有头有脸的人物,因为这80多万,居然敢上门殴打他,他实在是难以接受这样的事情。 事情发生之后,由于这个荣某殴打他人的事实存在,他被行政处罚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张先生多处软组织受伤,属于轻微伤,荣某被行政拘留三天,罚款300元。 事情到了这里还没有结束,有记者继续追踪这件事,但是荣某拒绝对此事作出回应,相关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已经知道了这件事情。 拖欠货款本就应该付清货款,既然荣某所在大厂不想和张先生合作,他们的合作关系结束,荣某所在的这个厂,就应当履行支付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他们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如果不支付货款是违约行为,张先生还可以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 那么你对这件事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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