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北京,一网约车司机拉客到机场后,在网约车接客区看到一名女子正在打车,遂上前搭讪对方,表示,如果坐自己的车,自己可以参照平台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怎料,对方刚同意,还没上车,一名便衣民警就突然出现,说司机的行为违法了,而后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司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事后,司机不服,表示自己是见对方打不到车才上前询问对方,目的是为了帮助对方,而且也只是和对方说了说话,不具有危害性等等,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处罚。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北京二中院) 据悉,男子任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 2025年4月5日15时许,任某在拉客到机场后,在航站楼网约车接客区看到一名女子正在打车。 随后,任某上前询问对方是否正在打网约车,见对方回答是后,便向对方表示,如果坐自己的车,自己可以参照平台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对方表示可以,并将手机上网约车的价格展示给任某看。 任某在看到对方手机上网约车的价格是88元后,表示“给自己90元就能走!” 对方表示可以,并将目的地的具体位置告诉给任某。 而后,任某便带着对方往自己车的方向走。哪曾想刚走了几步,就被一名便衣民警叫住。 便衣民警出示证件并向任某与女子询问相关情况后,认为任某作为网约车司机本应遵守平台规定派单接客,却在航站楼处网约车接客区主动搭讪旅客,询问他人是否需要乘车服务并收取旅客报酬,主观具有盈利目的,搭讪揽客收取报酬的行为干扰了旅客正常通过APP渠道下单打车,旅客的乘车安全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且影响其他网约车司机正常接单营运,对机场停车楼网约车接客区的正常运营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而后将任某带走调查,对任某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 事后,任某表示不服,表示自己是见对方打不到车才上前询问对方,目的是为了帮助对方,而且也只是和对方说了说话,对方也还没有上自己的车,不具有危害性等等,认为自己的行为最多算是违规,不构成违法、也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先是申请复议,未果后又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对自己的处罚。 法庭上,任某还认为便衣民警一人执法严重违反程序规定。 而面对任某的控诉,警方辩称对任某的处罚并无任何不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的自认、现场监控及证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任某有在机场搭讪过往旅客、欲为旅客提供无运营资质的车辆服务并从中牟利的行为。 任某作为网约车司机未遵守平台规定派单等客,其搭讪揽客的行为影响了机场旅客正常出行,影响其他网约车司机有序接单营运,影响了机场公共场所内的正常秩序,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 又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一审法院认为,便衣民警在机场发现任某涉嫌有违法行为对其进行盘问时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少于二人”的程序,且当时已向其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认为,警方结合全案证据、情节及任某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对任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最终驳回了任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任某表示不服,还曾提起上诉,不过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