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颖家的农民房卖给了画家,后来拆迁赔款将近300万,她后悔了,还请律师要求分拆迁款,画家不干了,两人对簿公堂。 曹颖在北京大兴一个村子里,拥有了一处带着院子的农家房,手里还攥着相关的宅基地使用证,在那个年代,这可能就是一处远离城市喧嚣、图个清静的落脚地。 几年过去,到了2002年,曹颖把这套房子以12万的价格,卖给了一位曹先生,这笔买卖在当时看来,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干脆利落,可谁也没想到,故事的剧本才刚刚开了个头。 这处房产后来又被曹先生转手,卖给了一位姓邱的画家女士。 2010年,城市发展的车轮滚滚向前,这片曾经宁静的土地被划入了拆迁范围,画家邱女士作为房子的实际主人,最后拿到了一笔高达249万的拆迁补偿款。 大家想想,从最初的12万到后来的249万,这中间巨大的价值鸿沟,一下子就把所有平静都撕碎了,曹颖得知这个消息后,心里不平衡了。 她认为,自己才是这房子的第一任主人,这笔“飞来横财”理应有她一份,她觉得后面的两次买卖都有问题,于是请了律师,把后两任房主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拿回这笔巨额拆迁款。 这案子最核心的争议点,其实不是一个简单的“后悔”就能说清的,它碰到了咱们国家一个非常根本又特别复杂的制度——农村宅基地制度。 根据咱们国家的法律,农村的土地是归村集体所有的,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这个使用权是跟“本村村民”这个身份牢牢绑定的。 这就意味着,农村的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子,原则上只能在村子内部的村民之间买卖,你要是卖给“外村人”甚至是城里人,那在法律上就是行不通的。 曹颖打官司的底气,正是来源于此,她认为,无论是她还是后来的买家,都不是那个村的村民,所以当年的房屋买卖合同,从根上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是无效的。 合同既然无效,那基于这个无效合同发生的一切财产变动,就应该恢复到最初的状态,拆迁款自然也该回到她这个原始产权人的手里。 然而,法院的判决,往往比我们普通人的直觉要复杂得多,也精妙得多,大兴法院的一审判决,让很多人大跌眼镜,但细细品味,又全在法理之中: 法院最终驳回了曹颖要求返还249万拆迁款的全部请求,判决的关键,不在于合同到底有没有效,而在于曹颖作为原告,有没有资格来要这笔钱。 法院的看法是,曹颖本人是城镇户口,压根就不是那个村的村民,所以她当初拿到这块宅基地的行为本身,就存在法律上的问题,她同样不具备合法拥有这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 曹颖用来攻击合同无效的理由,恰恰也成了她自己主张权利的最大障碍,她没法向法庭证明,自己是那个“合法的物权主人”。 既然她自己都没有权利合法拥有这块地,那又怎么能以主人的身份,去追讨基于这块地产生的拆迁补偿利益呢? 这场沸沸扬扬的官司,给曹颖的公众形象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它不再仅仅是一个明星的财产纠纷,而是成了给全国人民上的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它告诉我们,在任何交易面前,对法律的敬畏和对规则的遵守,远比任何投机取巧的心思都来得重要和可靠。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