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0岁大爷无儿无女,又左腿跛脚,是4级残疾,脾气又不好。其兄弟无力照顾将他

小栗子看法 2026-01-18 02:32:46

上海,60岁大爷无儿无女,又左腿跛脚,是4级残疾,脾气又不好。其兄弟无力照顾将他送至养老院,谁知他竟在养老院摔了一跤,至5根肋骨和一根锁骨骨折,修养好后脾气更加暴躁。凌晨非要起床,不然就大吵大闹,护理员无奈帮他穿上衣服,将他推至6楼,用尼龙绳把他固定到轮椅上,就去忙别的了。谁知,大爷移动轮椅至1楼后,用打火机点燃绳子,火势失控蔓延致其死亡,事发时无护理员在场,其兄弟起诉敬老院索赔198万元,法院这样判的! 60岁老刘左腿跛脚,属于4级残疾,行动一直不方便。他妻子早逝,又无留下一儿半女,年轻时脾气就大,老了也不知收敛。 其兄弟看他可怜,可又无力照顾,便与他商量将他送去了养老院,觉得会得到很好照顾,不再担心他吃不上饭。 2024年12月,他在敬老院不小心摔了一跤,头上磕出了一个洞,还摔断了5根肋骨和1根锁骨。 这次摔的可不轻,因为疼痛,老刘的脾气变得更加暴躁,动不动就发火吵闹,把护理员整的也没办法。 经过2个月时间的治疗与修养,他的伤才慢慢恢复,本以为他的伤马上就恢复好了,他脾气就能好些了。 谁知,2025年2月12日凌晨,老院内的老人都已进去了梦乡,老刘在房间里却大吼大叫,执意要起床。 护理员孙某赶紧跑来并劝他安静,半夜三更的起床干嘛呢? 不管护理员孙某怎么劝,他都听不进去,态度十分执拗。 到了凌晨3点,孙某实在劝不住,怕他吵醒其他老人,无奈帮他穿好了衣服,把他扶到轮椅上推至6楼大厅。 孙某夜间值班的人手不多,他还要照顾管理其他老人,万般无奈,便找来尼龙绳将他固定在轮椅上,防止他乱动再摔伤了。 她叮嘱老刘好好在这待一会,她很忙,还有其他事情要做,便离开了。 孙某想着让老刘自己先在这舒缓一会,看看夜景,平复下情绪,自己忙一会就回来推他回房。 万万没想到,孙某看似稳妥的操作,却为悲剧埋下了伏笔。 老刘看孙某离开,自己被绑在轮椅上,越发觉得不舒服,倔犟地在轮椅上扭动,想要挣脱束缚。 看绑的结实,无法挣脱便自己操控着轮椅,乘着电梯悄悄下到了一楼大厅,整个过程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发现。 老刘还是没能解开身上的绳子,他越发暴躁,情绪失控。 凌晨3点25分,他竟从衣服口袋里掏出打火机,想烧断绳子就能摆脱束缚自由了。 谁知,尼龙绳是易燃物,点然后火势蔓延得很快,老刘试图灭火,可他伤情还未完全恢复好,腿脚又不方便,根本无能无力,控制不住。 从点火到火焰烧身,短短11分钟,老刘从轮椅上滑落,整个过程中,敬老院没任何工作人员在场。 直到凌晨4点17分,警方接到报警赶到现场,老刘已没了生命体征,葬身火海。 其兄弟刘先生悲痛欲绝。他认为,凌晨3点把行动不便的老人独自丢在大厅,看护严重缺位,且未发现老人自行下楼,还用易燃的尼龙绳代替规范的束缚带,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这才导致了悲剧发生。 刘先生愤怒地将敬老院告上了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8万元,还要求赔偿5万元律师费,总索赔金额近200多万元。 事发后,敬老院先行垫付了25万元来办理老刘的身后事,对刘先生索要数额不能接受,只能等待法院判决。 说实话养老院真是难辞其咎,把60岁腿脚不便、还带着伤的老头,大半夜扔在六楼大厅,用根尼龙绳一绑就不管了,这心得多大? 当然,老刘自己也有责任。都伤成那样了,还半夜吵闹!脾气暴躁归暴躁,但成年人总得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不过话又说回来,他无儿无女,身体残疾,性格孤僻暴躁,可能也是长期缺乏关爱和病痛折磨导致的,他凌晨被推至外面,肯定觉得自己被孤立,不被重视,心理失衡了! 《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敬老院作为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对入住老人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与照护义务。 老刘曾摔伤且行动不便,护理员用易燃尼龙绳而非规范防护措施捆绑约束,已存在安全隐患。 将绑缚后的老人独自留在6楼脱离看管,导致其自行下楼、点火引发事故,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8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前一天晚上,老刘在敬老院走廊抽烟,护理员劝阻被凶。 老刘虽有残疾,但能自己拿到打火机、独自操控轮椅下楼,说明他具备一定的行动能力和判断能力。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预见点火烧绳的危险性,却依然采取了这种极端方式,自身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老刘自身承担主要责任,敬老院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次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敬老院承担30%赔偿责任60多万元,扣除已垫付的25万元,还需赔偿35多万多元。 您觉得敬老院赔偿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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