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女子花48万买了一台二手保时捷卡宴,对方称车子无调表,无事故,可4年后女子想卖车时,发现这辆车撞死过人,车身还被切割了29处,里程表也从10万调到了6万。女子一怒之下起诉二手车商,要求对方退一赔三。 据逐浪新闻等报道,王女士在临沂做了很多年生意,一直没有买过车。 2018年间,王女士感觉没车出门太不方便,就想买一辆车开开。 原本王女士想买一辆新车,但是在计划买车期间,一个朋友介绍她认识了车商杨某。 杨某语重心长的劝王女士,她刚拿到驾照,应该先买辆二手车练练手,就算磕了碰了也不心疼。 王女士觉得杨某说的有理,就在他店里挑了一辆48万的二手卡宴,对方口头表示车辆未发生过重大事故,没有调过表。 2018年10月26日,王女士和杨某店里的一名店员签订了购车协议。 协议中写着,自协议签订时起,此前车辆出现的一切情况由店里负责,之后出现的问题都由王女士负责。 车子到手四个月后,王女士发现车子提示没有安全气囊。 王女士询问店里,对方说是线路问题,安全气囊没有显示出来。 王女士开着车去检修了一下,被告知车子没有安全气囊,但是当时王女士没继续追究。 2022年12月,王女士想把这辆车卖掉,买家要求她去做个车辆检测。 王女士进行检测后得知,这辆车发生过重大事故,车身包括大梁,有29处进行过切割焊接,车体还有大于4厘米的不对称。 而且,在她买车一年前,这辆车里程表还从10.6万调到了6.2万公里。 王女士还查到了另外一条信息,这辆车还曾经撞死过人,随后又有一次全损出险记录,全损价格是36.5万,车辆残值45万。 王女士认为,自己被二手车行糊弄了,他们承诺这辆车未发生过重大事故,没有改过里程表,结果却是一辆全损车,对方这是消费欺诈。 于是,王女士起诉车行和杨某等人,要求撤销购车合同,并退一赔三。 杨某等人连连喊冤,称这辆车买来后,他们就对车辆进行了检查,4S店和保险记录中均显示,车子不存在影响行驶安全和车辆价值的维修记录。 4S店的维修记录中仅显示有喷漆这种维修记录,最高维修记录为1.7万元,这种记录属于轻微维修,不是重大瑕疵。 他们买车时,临沂当地没有现在这样的检测机构,将车卖给王女士时,也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检查车辆,王女士对这些情况都是知情的。 杨某等人还说,买车的时候他们花了67万,如果知道是重大事故车,肯定不可能花这么多钱。 后经调查,车行以47万买得了这辆车,买车几个月前,车辆进行了调表。 杨某等人表示,王女士买下车子4个月后就发现没有安全气囊,她应当知道车子发生过事故,现在过去了4年半,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除斥期,王女士不能撤销合同。 一审认为,车行不构成消费欺诈,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不服上诉。 那么,二审会怎么判呢? 一、车行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构成欺诈需满足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车行依据4S店和保险记录检查车辆时,未发现重大瑕疵。 并且,当时当地检测手段有限,难以认定车行主观上存在故意欺诈行为,王女士提交的证据也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欺诈认定标准。 二、二审认为,王女士对买卖标的存在重大误解,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判决合同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王女士车时,车行未查出车辆曾撞死过人、车身多处切割及调表等重要信息,王女士基于对车辆无重大事故、未调表的错误认知进行购买,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王女士以48万买一辆全损且存在诸多严重问题的二手车,继续履行合同对她来说明显不公平。 三、车行提出王女士发现无安全气囊后未及时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定除斥期,不能撤销合同,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王女士买车4个月后发现无安全气囊,但当时未意识到车辆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直到2022年检测才知晓全部真相,应从此时起算除斥期间,因此王女士的撤销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间。 二审认为,王女士买车时,合同中没有约定车辆无重大事故、无调表,并且,王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车行存在故意隐瞒车况的行为,但是认可王女士买车时存在重大误解。 因此,二审撤销了双方的买卖合同,王女士退车,车行退钱。 二审判决后,王女士和车行均不服,双双向高院申诉,高院驳回了双方的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