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江苏南京,75岁的老农带着妻子、女儿,在某农贸市场卖红薯。一女

韩胤案件 2026-01-17 17:07:52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江苏南京,75岁的老农带着妻子、女儿,在某农贸市场卖红薯。一女子被老农认出是使用假币骗过他钱的人,老农将其抓住不放,双方扭打在一起,老农女儿报警后,帮着父亲将女子控制住,双方扭打的过程中,女子的脸部受伤。警方查明,该女子非法持有和使用假币共600元。事后,女子将老农和他的女儿起诉,索赔损失16.8万元,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老藤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他家地里种的红薯大量上市。 老滕和老伴、女儿,在南京某农贸市场,租了摊位卖自家种的农副产品。  谁知,老藤不小心收到了假币,直到买东西的人走后,他才发现。 老藤气的不行,红薯本来就不值钱,被人骗走找零的几十块钱,又赔上了红薯,等于一家人一天白忙活。 但老滕记住了那个使用假币的女人,之后他每天都留意着买东西的顾客。 家人知道他心疼自己的劳动成果被骗,但认为骗子不会那么傻,哪里还敢再来买东西? 家人劝他,就别再把这事放心上了,再收钱时看仔细点就行。 但使用假币的女人的样子,却印在了老藤的脑海里。 2023年2月17日,老藤和女儿、妻子,在自家的摊位前忙碌着卖货。 因为他家的红薯是自家地里种的,个头匀称,品质又好,来买红薯的人络绎不绝,大多是自回头客。 可能那个女骗子王某认为老藤家的红薯确实好吃,还念念不忘。 那天她竟然真的再次来到老滕家的摊位买红薯了。 老藤开始并没有认出她,因为王某戴着口罩,头上还扣了一顶头盔。 老滕给他称好了红薯,女子拿出钱包付钱时,老藤却一眼认出女子的钱包。 他假装找钱,却仔细的看清了王某的脸,当女子把钱递到他手里时,老藤一把抓住了她的手。 原来王某今天用的仍是假币,老藤终于将她人赃并获,那肯轻易放了她。 王某对自己做下的事心知肚明,她看老滕是个70多岁的老人,就想挣脱开后跑掉。 不然,就使用假币这一条,就够她受的。 王某拼命挣扎,老藤就是不放手,两人扭打在一起。 老滕的女儿小滕正在卖货,突然听见母亲哭喊,75岁的父亲和人扭打在一起,赶紧跑过来劝架。 当得知王某正是使用假币骗钱的那个人时,她上前和父亲一起扭住女子,要把她送派出所。 王某一直想挣脱,三人再次扭打在一起,最终王某被父女两人控制住,小滕赶紧报了警。 民警赶到后,经查实,王某非法持有和使用假币共600元,对她拘留了7天。 事后,老藤一家也没当回事,该卖红薯的卖红薯。 谁知过了好长时间,老藤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王某将他和女儿告上法庭,称在那天的扭打过程中,她的脸部受伤。 因此,她的健康权受到了侵害,要求老滕和其女儿,赔偿损失共计16.8万余元。 收到传票后,老藤一家都懵了,自己又没做错什么,凭什么赔钱? 法庭上,老藤称,王某因使用假币骗了他们的钱,双方才扭打在一起。 当时如果不抓住王某,自家被骗的钱就要不回来,说不定,她还会去别的摊位再骗别人。 老藤认为,扭打的过程中偶有受伤,自己并非故意。 老藤和女儿小滕认为,他们没有做错,一分都不该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起案件并非单纯的互殴,而是一方的利益,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驶的正当自助行为。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公安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使用假币购买红薯,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 老滕某发现王某再次使用假币,若不立即控制,王某可能逃离现场,导致损失无法挽回。 ​ 滕某及其女儿在扭打过程中仅为控制王某,未使用凶器,且在控制后立即报警,符合“必要范围”。 ​ 小滕立即报警,等待警方到场处理,符合法律要求。 本案中,父女俩的行为,是为了防止骗子逃跑,且没有过度伤害,因此不用赔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 滕某为制止王某使用假币的违法行为,采取了扭打控制措施。 ​ 扭打导致王某脸部受伤,但未造成骨折、残疾等严重后果,属于合理范围内的制止行为。 ​ 腾某的行为无主观恶意,只是为保护自身财产,而非故意伤害他人。 因此,滕某的行为是正当的,不用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自己挣扎导致受伤,滕家父女无需赔偿。 最终,南京市某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都均未提起上诉。 该判决体现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原则。 该案例还被选入南京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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