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一女子称在自家菜园打水时,男邻居突然走近,借口要为其“按摩”,伸手探入

洋仔说法 2026-01-17 12:38:45

广东中山,一女子称在自家菜园打水时,男邻居突然走近,借口要为其“按摩”,伸手探入其裤内。女子惊惶闪躲,却被男邻居双手钳住腿部,疼得直冒冷汗。次日,女子因疼痛要求男邻居陪同就医,岂料在医院附近,男邻居再次强行搂 抱,手往其胸 部摸索。推搡间,女子佩戴的玉坠摔在地上,裂成两半。事后,女子找男邻居理论,对方只愿赔100元。争吵无果后,女子报了警,警方调查却因“没有监控、没有证据”无法处罚男邻居。女子心有不甘,告上法庭,索赔两万六。法庭上,男邻居全盘否认,反指女子诬陷。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据悉,2025年4月13日,女子果某在自家菜园旁的水沟打水,同村的男子夏某突然靠近,嘴里说着要给她“按摩”一下,随即竟将手伸进了她的裤子里。   果某惊恐闪躲,但据果某称,夏某的手“死死卡住”其腿部,导致她感到剧烈疼痛。   这突如其来的侵害,成了果某噩梦的开始。   次日,即4月14日下午,因前一日的不适,果某找到夏某,要求其陪同前往医院检查。   然而,更令果某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果某指控,就在医院附近,夏某再次对她实施了搂抱,并触摸其隐 私部位。   在激烈的挣脱过程中,果某随身佩戴的一块玉器不慎损坏,连续的遭遇让果某身心受创,她决定讨个说法。   4月15日,果某找到夏某理论,夏某最初仅同意赔偿100元,这与果某的预期相距甚远。   协商破裂后,果某选择了报警。   警方介入后,因无监控视频及其他证据证实夏某有不法行为,遂对夏某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果某不服,手持一纸诉状,将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玉器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两万六千余元。   然而,法庭之上,夏某给出了一个截然相反的版本,他全盘否认了果某的所有指控,称所谓“搂抱”、“触摸”纯属子虚乌有,是果某凭空捏造。   夏某不仅不认为自己有任何侵权行为,反而指出果某的控告行为对其个人名誉造成了侵害。   一时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案情陷入了“罗生门”。   有人说,两次骚 扰,一次比一次嚣张,这明显是吃准了菜地、巷子这些地方没监控!报过警、上过法庭,可没有证据就什么都立不住,打诉讼就是打证据的含金量还在提升。   有人说,看了证据清单,CT报告没伤情,报警后公安也没查实,随身玉器损坏也无从证明和对方有关。打官司不是比谁的故事更令人同情,一切得看证据。如果单方陈述就能定罪,那任何人都可能被随意指控。   还有人说,双方说法完全相反,真相或许只有当事人清楚。但这件事提醒所有人,遇到类似冲突,第一反应不是‘私下协商’,而是立即报警、固定证据、寻找目击者。法律只相信能证明的事实,不是原汁原味的真相。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权利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院指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果某主张夏某实施了猥 亵、暴力强制等侵害其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并由此造成了其身体伤害及玉器损失,则其对侵权事实等负有举证责任。   一方面,果某要证明夏某在2025年4月13日、14日分别实施了其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果某要证明存在其所主张的身体伤害后果及财产损失。以及上述损害后果与被告夏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果某关键指控仅有其单方陈述,夏某予以彻底否认,形成“一对一”证据矛盾。在无其他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单方陈述证明力薄弱。   关键是,果某提交的医院CT报告作为其身体受伤害的客观证据,结论为“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此结论不仅未能支持其主张,反而削弱了身体伤害后果的存在。   此外,公安机关在行政调查程序中,因“无监控视频及其他证据证实”已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该结论虽不直接约束民事审判,但强烈提示指控事实亦未达证明标准。   法院认为,民事案件认定事实所遵循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本案中,果某的证据既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其陈述的关键情节也缺乏对应的客观伤情印证。   相反,现有的医疗报告、公安机关结论等均未指向侵权行为发生。   所以,果某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侵权事实在法律上无法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果某的全部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0

猜你喜欢

洋仔说法

洋仔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