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案子,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我认为是有待商榷的。据红星新闻报道,2023年5月的某天凌晨,女子陈某带着丈夫黄某,从邻居家新建的房屋后门进入屋内企图自杀。陈某带着黄某,来到三四楼间的转角处时长时间停留,置黄某于危险境地,后黄某失足坠楼,之后陈某亦从楼上坠下。后经机构鉴定,黄某符合高坠死亡,陈某为重伤二级。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黄某系夫妻关系,且黄某于2018年发生车祸后导致二级智力残疾,陈某能够常年坚持扶养和照料,已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加上陈某与邻居一家的邻里纠纷,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等因素,遂产生带黄某一起轻生、不拖累子女的念头,最终带黄某到邻居的新建房屋内致黄某死亡。法院认为,陈某的作案对象是其丈夫,具有可宽恕的杀人动机,作案方式和手段有节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属情节较轻」。故,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陈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亦坚持原判。的确的,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何为情节较轻,检察日报曾刊登文章称,从司法实践来看,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一般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被害人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程度的义愤杀人,3️⃣基于被害人的请求、意愿而帮助其自杀,或其他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等。综合来看,带智力有残疾的丈夫自杀,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据此认定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实务案例看一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