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25岁男子从34楼跳下当场身亡,事发后,警方排除了他杀可能性,而去世男子的小舅子表示,因为男子的母亲患重病卧床不起,男子要辞职回家照顾母亲,公司不批准辞职,男子才想不开的,据此要求公司赔偿。而公司则回应,没有不批准,家属不同意协商。 据悉,25岁的男子张某是河南人,之前通过劳务公司,被排遣到一家光电公司担任操作工,工作任务繁重而又紧张。 据张某的小舅子张先生表示,去年10月,张某的母亲突发疾病导致半身不遂,为此,张某多次向公司提出离职回家照顾母亲,公司都没批准,而且公司规定,误工一天扣三天工资,让他压力很大。 去年12月27日晚上下班后,张某就在公司附近的一小区34楼跳楼身亡,家属认为,张某的死亡和公司不批准辞职有关,因此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公司还有多名工友出具了证言,证明了张某提出辞职公司不批。 公司一方则回应,不存在不批准辞职的事情,公司已经和家属有过协商,家属未同意协商方案。 事发后,网友则表示,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先书面申请,保留证据,一个月之后走人就行,后面工资不结算,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心里真有母亲,跳楼干什么? 还有网友说,不能怪孩子,这个孩子一看就是平时很乖的那种,很听话,面对压力,想的是轻生而不是别的,只能替他惋惜,不辞而别可能拿不到工资,这些工钱对我们可能不值得一提,但是对他很重要,他只是缺少排解情绪的正确方式而已,没有必要去责怪了。 也有网友表示,很多人想的太简单了,哪有那么容易说走就走,父母生病需要花钱,工资还拿不到,辞职有不批,旷工有扣钱,谁心里不难受,而且签了合同,所以说被逼无奈,也可能压力太大。 那么,公司要为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是说,公司只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导致了张某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就公司多次不批准张某离职,那么,公司批准与不批准的行为,在法律上其实没有用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本案中,因为张某是劳务派遣,所以,在劳务派遣模式下,通知对象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而非实际用工单位。 当然,为了确保公司事后不认账,不承认收到了员工的辞职信,那么,员工最好以快递的方式寄出,留存证据以避免纠纷,如邮寄回执以履行举证责任。 这样来看,公司不同意张某离职,实际上并不能导致张某死亡的后果,据此要求高额赔偿的话,也是有相当的难度的。 因为张某属于非因工死亡,那么就涉及一定的赔偿,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所以,如果公司未能给张某购买社保,那么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了。 最后,辞职不辞职,完全是劳动者的权利,不能因为公司不批辞职,你就真的走不了。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辞职,一定要记得这个点。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