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早上上班坐地铁时,总是能碰到同一男子,让人意外的是,女子没有等来美丽

大彬叔叔 2026-01-10 11:45:55

北京,一女子早上上班坐地铁时,总是能碰到同一男子,让人意外的是,女子没有等来美丽的邂逅,反而每次乘坐地铁时,总是被这名男子触碰身体,女子最终忍无可忍选择了报警,谁知男子归案后表示,女子像自己老婆年轻时的样子。网友则调侃,给你机会你不中用。 据悉,男子李某因为上班,所以每天早早起床赶地铁,一日,李某发现一个女孩几乎每天同一时间,都会和自己乘坐一节车厢,可是,让人不解的是,李某并没有上前搭讪,反而趁着人多的时候故意用身体触碰这名女乘客。 起初,这名女子小玉以为车厢人多,所以就挪了挪位置,此后,李某几乎都会等小玉先上车后,故意挪位置到她身后,和她进行一些身体上的接触,次数多了,小玉也察觉到了不对劲,而且小玉也发现,每次都是这名男子。 终于,忍无可忍的小玉选择了报警求助,李某归案后,倒是痛快的承认了这些事情,不过,李某表示,小玉太像自己老婆年轻时的样子了,所以才没有忍住。 事发后网友则调侃,人家是忍你很久才报警的,不是一次两次,给你机会认识对方,你却用这种方式,不送你进去送谁进去? 还有人说,这就是纯纯的猥亵,拿着像妻子当做借口,真的是你妻子你会在坐地铁的时候干这种事情?还有那些什么像妹妹、像什么的,都是一个套路。 那么,李某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 其实,如果只是一般的身体接触,这只不过是一般猥亵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因此,李某如果只是一般触碰,而且只是一次两次的话,那么面临的是行政拘留处罚,与此同时,因为这种行为属于性骚扰,所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受害人有权要求李某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包括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 但是,李某是惯犯,是多次侵害小玉,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所以,这种已经由量变引起质变,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罪,按照刑法的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李某这次算是栽了,等待他的将是5年以内的刑期。 对此,李某虽然痛快的承认了罪行,但是却表示对方像自己妻子,其实,这只能说是一种狡辩,并不影响最终对李某的处罚。 当然,还是有必要提一下,作为受害人来说,对方已经侵害你了,不能以避一避、让一让的心态去处理,殊不知你的容忍,只能让对方更加的肆无忌惮。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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