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女子与男友同居后怀孕,男友却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她不敢把未婚先孕的事告知

小栗子看法 2026-01-06 23:31:28

陕西汉中,女子与男友同居后怀孕,男友却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她不敢把未婚先孕的事告知父母,又无经济来源,万般无奈下萌生了将孩子送人的念头,朋友介绍婚后多年无子,两次尝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均失败的夫妇,同意收养。女子两次征求男友意见,将刚出生的孩子送于夫妇,对方主动给了43000元感谢费,给介绍人2000元。万没想到,女子被法院以卖女儿拐卖儿童判处5年有期徒刑,介绍人和收养者均被判刑。二审有不同看法! 2014年,樊某与秦某相恋,可樊某的父母并不看好秦某,为了爱情义无反顾地与秦某租房同居了,与父母闹掰。 2017年2月,樊某有了爱情结晶,正沉浸在即将成为母亲的喜悦中,谁知9月,秦某却因涉嫌犯罪被看守所羁押了。 樊某的天塌了,她7个多月身孕挺着个大肚子,无人照料不说,甚至家里经济来源也断了,她没工作,连房租和吃饭都成了问题,怎么养即将出生的孩子? 本来父母就反对她与秦某交往,传统的父母要是知道她未婚先孕,免不了一顿激烈的指责。 樊某看着肚子就发愁,连自己都养不起,怎么给孩子好的生活?她愁的整夜睡不着觉,萌生将孩子送人的想法。 朋友洪某想到认识的黄某,夫妻结婚多年一直没孩子,两次做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都失败了,夫妻俩收养孩子的愿望特别强烈。 洪某把樊某的情况告诉黄某,黄某当天就主动联系了樊某,诚恳地说要收养孩子,会像亲生孩子一样疼她,再给六七万的感谢费,弥补她怀孕的辛苦。 樊某不是想靠孩子赚钱,可她生产和后续的生活都需要钱,自己还没工作,确实也难。 她没立刻答应,经打听了黄某家里经济条件好,夫妻感情和睦,确定真心想收养孩子。 她当时就一个念头,找个能给孩子好生活的人家,确认不会亏待孩子。 2017年11月,樊某挺着大肚子,第一次去看守所找秦某商量送养的事。她哭着述说自己的困境和想法,没想到秦某当场拒绝了,这次见面不欢而散。 12月25日樊某在医院顺利产下一名女婴。看着襁褓中粉嫩的小脸,樊某的心都化了,可一想自己的处境,又忍不住哭了。 黄某赶到了医院,不仅忙前忙后照料她月子,还主动垫付了5000元医药费。那一刻她更加确定,黄某是值得托付的人。 12月30日,樊某再次去看守所找秦某。这一次,她把自己的难处和黄某的情况详细说了一遍,秦某某沉默了很久,最终叹了口气说:你看着办吧,只要孩子能过得好就行。 2018年1月2日,樊某和黄某签订了一份送养协议,协议里明确写了樊某拥有探望权,黄某夫妇要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 当天,黄某夫妇给了樊某43000元,又给了中间人洪某2000元作为感谢,随后抱着女婴回了家。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尘埃落定,万没想到2019年12月,樊某突接到了法院传票。 樊某将孩子送养的事被相关部门得知,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其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洪某作为中间人,黄某作为收养人,也分别被判处刑罚。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6条: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樊某虽没有主动高价索贿,但客观上实施了“送养”行为并接收了医院垫付5000元医药费和43000元的感谢费。 一审法院可能认为该笔钱款相对于当时的生活水平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 一审法院认为,樊某在未婚先孕、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将孩子送给他人并收取钱财。 其主观上对“换取经济利益”持放任态度,即便不是纯粹的“出卖”,也构成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突破了民间送养的底线,构成犯罪。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洪某与黄某也因拐卖儿童罪共犯被判了刑。 樊某被判刑后懵了:我不是卖孩子,只是实在无法养活孩子,想让她有个好归宿啊! 黄某夫妇也很冤枉,他们真心想收养孩子,想要个完整的家,没想到却成了“拐卖儿童罪”的共犯! 樊某与黄某都无法接受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2020年6月,二审出现转机,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有了截然不同的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樊某、黄某、洪某无罪。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法院认为,樊某送养孩子的核心原因是无力抚养,而不是为了非法获利。 她在送养前充分考察了黄某抚养能力和意愿,没有主动索要钱财,也没讨价还价,收取43000元是黄某夫妇主动给予的补偿,并非儿童的对价,因此符合民间送养特征。 您对此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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