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男子与女子结婚9年,先后生下长子、次子,生活安稳幸福,然而女子怀上3胎后,男子掐指一算,觉得这个孩子非其骨肉,因此两人频繁发生争吵最后离婚。女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独自抚养次子,男子独自抚养长子,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离婚3年后,越想越不对劲的男子带儿子去做亲子鉴定,竟发现3个子女2个毫无血缘关系。男子大为震怒,认为女子婚内背叛刻意隐瞒真相,索要次子抚养费与精神损害22万,法院判了! 2013年,王某与赵某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一年后生下长子。 王某看着身边笑意盈盈的妻子,又望向蹒跚学步的长子,心里盘算着往后的日子好好挣钱,把孩子养大,守着这份平淡的幸福就够了。 2018年,次子降生,让这个家的热闹又添了几分。 王某觉得自己是天底下最幸运的男人,妻贤子旺,人生圆满不过如此。 有了两个儿子,王某生活压力更大了,可他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一点都不觉得累,只有满足。 日子像流水般淌过,转眼到了2022年。 当王某听到妻子怀上3胎的消息,心中升起一丝狐疑,他掐着日子算了又算,眉头越皱越紧。 那段时间,他因工作的缘故与妻子聚少离多,怎么会突然有孩子?这个念头像一根刺扎进了他的心里,拔不出来。 他忍不住质问赵某,可对方要么闪烁其词,要么就指责他胡思乱想、不信任她。 争吵成了家常便饭,曾经温馨的家变得家无宁日。 2022年7月,赵某去医院做引产,要求王某在风险承诺书上签字,可王某却未将签了字的承诺书送至医院,导致赵某引产未做成,3子出生。 2022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妻子承认3子非其亲生,她信誓旦旦说长子、次子是其亲生,王某信以为真。 赵某自愿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独自抚养次子,王某抚养长子,双方承诺互不支付抚养费。 王某心里五味杂陈,他以为妻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是对自己的补偿,也以为这场婚姻,就算是“干净”地了断了。 他想就算夫妻情分尽了,好歹还有两个儿子,往后各自安好,也就罢了。 时间一晃到了2025年8月,离婚已过3年,他看着渐渐长大的两个儿子,一个眉眼酷似自己,一个却总觉得有些陌生,突然他有了想做亲子鉴定的冲动! 当他看到鉴定报告的那一刻,大脑一片空白,差点没晕过去!原来鉴定结果为:长子确为亲生,次子与他无血缘关系。 想起2022年导致他们婚姻破裂的第3个孩子,同样与他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他崩溃了! 原来,婚后9年生的3个孩子2个非亲生!原来,他在婚姻里付出的那些真心、那些精力、那些金钱,都成了一场笑话。原来,离婚时的那份“补偿”,不过是妻子掩盖谎言的遮羞布。 赵某从一开始,就刻意隐瞒了次子非亲生的事实,让他在全然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下了那份看似公平的离婚协议。 王某只觉得浑身冰冷,像是掉进了冰窟,愤怒和委屈像潮水般将他淹没。 2025年11月,王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前妻支付被欺骗造成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及了、次子4年的抚养费9万元、及其他费用共22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并孕育非婚生子女,且刻意隐瞒次子非亲生的事实,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对次子投入了深厚的父爱,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一直误以为对方是自己的亲生儿子。 赵某的隐瞒行为,直接导致王某的情感受到巨大冲击,属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因此,王某有权依据该条款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赵某是次子的生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王某因受欺骗,误以为自己是次子的生父,才支付了相应的抚养费,其给付行为并无法律根据。 赵某因此减少了自身应承担的抚养开支,属于不当得利。因此,王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 赵某辩称自己于2024年已再婚并又生一子,她要负担年迈多病父母和3个孩子,并无收入,经济负担较重。 并且与王某结婚多年,他每月只给自己1000元生活费,与他离婚时已主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权。 法院综合考量赵某的过错程度、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她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离婚时已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 法院最终判决:赵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按每月500元计算,赵某返还王某为抚养次子支出的抚养费2.55万元,总计4.05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