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甘谷,一50多岁男子在女友家中饮酒后感到不适,自行服用了胃药。之后二人同房,

洋仔说法 2026-01-04 21:37:26

甘肃甘谷,一50多岁男子在女友家中饮酒后感到不适,自行服用了胃药。之后二人同房,男子症状未缓解,卧床休息。凌晨时分,男子在卫生间突然晕倒。女友发现后,与邻居一同将他抬到床上。不料,女友没有立刻拨打急救电话,而是出门打车去寻找男子的同事帮忙。一个多小时后,在前往同事住处的途中,女友才拨通了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施救并送医,但男子最终因猝死离世。事后,男子家属将女友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8.7万元。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谢某五十余岁,与女子巩某系恋爱关系,两人均已中年。在旁人看来,这本是一段平常的夕阳恋情,但平静的表象下,谢某的身体已埋下隐患。   在事发前约一年,谢某曾因“左侧口眼歪斜伴言语不清”住院,被诊断为缺血性脑血管病、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   通俗地说,谢某患有中风病史及高危级别的高血压,这是需要严格管理、避免诱因的严重基础疾病。   然而,生活中的谢某似乎并未对疾病保持足够警惕,他与巩某感情不错,时常在巩某住处留宿。   2025年1月12日晚,谢某再次来到巩某家中,当晚,他喝了酒。   晚上十点到十二点之间,谢某开始感到身体不适,他没有选择立即就医或联系家人,而是自行服用了巩某家中备用的胃药,试图缓解症状。   此后,在饮酒的状态下,谢某按耐不住,与巩某发生了关 系。   事后,谢某的不适感并未消退,他躺到床上休息。   凌晨1点至2点之间,谢某在巩某住所的卫生间内突然晕倒。   巩某发现后,急忙叫来邻居帮忙,众人将谢某从卫生间抬到了床上。   此时,谢某已意识不清,情况万分危急。   然而,巩某没有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决定出门打车,前往谢某的工作场地寻找他的同事帮忙。   在前往寻找同事的途中,直到凌晨3点18分,巩某才拨通了急救电话。   医护人员赶到后,在现场进行了基本抢救,随后将谢某送往医院。   遗憾的是,一切为时已晚,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   谢某的离世给其家人带来巨大悲痛,他们认为,作为当晚唯一在场且与谢某有亲密关系的巩某,在谢某发病时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应对谢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于是,谢某家人将巩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总计93.6万余元中的20%,即约18.7万元。   法庭之上,双方就巩某对谢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烈争辩。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巩某与谢某系“恋爱关系”并已“同居”,相处时间较长,这种长期、稳定的亲密关系,在社会观念和事实上,产生了彼此间相互关心、扶助的合理信赖与期待,巩某对谢某的身体状况应有高于常人的、一定程度的了解。   事件发生在巩某的住所内,深夜时分,仅有两人在场,与外界相对隔绝,在这种情境下,一方陷入危难,另一方是唯一能够提供即时帮助的人。   基于此,法院认为,当谢某在卫生间晕倒这一明显危难状况发生时,作为在场且关系密切的巩某,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救助的法律义务。   然而,从谢某晕倒到拨打120,存在1至2个小时的间隔,巩某选择先行外出寻找同事,且其寻求帮助的对象并非具备专业急救能力的人员。   在当时情境下,该选择并非一个理性人应采取的优先和必要步骤。   巩某应当预见到谢某突发晕倒的严重性,但其因疏忽或判断失误,未能将“拨打120”置于救助措施的最优先位置,导致了专业救援启动的不合理迟延。   法院进一步认为,巩某未能尽到前述基于特殊关系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救助义务,其行为存在过失。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指出,谢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法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更是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他对自身曾患有基础疾病的病史是明确知晓的。   此外,谢某在明知自身有极高危心脑血管病史的情况下,仍在事发当晚饮酒。   当晚10-12时已感身体不适,但谢某选择自行服用胃药,而未及时就医或采取其他更为谨慎的应对措施。   而在饮酒且已感不适后,仍与巩某发生了 关 系,进一步增加引发疾病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谢某自身行为是导致其最终发生猝死这一不幸后果的主要原因和决定性因素。   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其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基于上述,法院认定谢某自身应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而酌情判定由巩某对谢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0% 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巩某赔偿谢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9.3万元。 一审判决后,巩某不服,提起上诉,但结果还是被驳回。   对此,您怎么看?@洋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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