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52岁保姆给雇主家遛狗时,小狗受到惊吓扫腿就跑了,保姆追赶时,一不留神踩到狗绳上,摔倒在地。事后,雇主第一时间陪她去医院,连拍3张CT,显示软组织挫伤,好在没有骨折。雇主承担了所有的医药费,并愿意赔偿500元,谁知保姆不愿意,非要雇主赔偿她21天误工费。雇主怒了:这不是明摆的狮子大开口吗? 52岁的黄大姐家住重庆,11月中旬,她通过一家家政公司介绍,去一户人家做住家保姆。 她负责照顾一家人的吃喝拉撒、打扫卫生,另外,雇主家里还养了一条小狗,遛狗这活儿也归她管,每月工资5000元。 刚去一切正常,谁知12月2号上午,意外出现了。 当天,黄大姐像往常一样牵着雇主家的小狗出门遛弯,走着走着,旁边一辆汽车突然发动,“轰”的一声响,把小狗吓得不轻。 小狗猛地一窜,撒开腿就跑,黄大姐生怕狗跑了出点啥事,赶紧去追。 谁知一着急,左脚不小心踩到了牵狗的绳子,整个人重重地摔在地上。 这一摔可不轻,黄大姐感觉左胳膊瞬间就肿了起来,钻心地痛,雇主知道后,马上陪她去了附近医院。 医生让拍了CT,幸好骨头没事儿,没骨折也没错位,就是左胳膊肘周围那一片软组织挫伤。 医生给开了些治跌打损伤的药,然后叮嘱她得好好养伤,最少得休息三周才能好利索。 黄大姐一听要21天不能干活,瞬间急了,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她琢磨着,自己是在雇主家干活、给雇主遛狗的时候摔的,这责任雇主应该承担,疼她都受了,总不能钱也跟着赔进去吧? 于是,她就跟雇主提出,希望对方能赔她这21天的误工费。 其实雇主从黄大姐摔伤开始,态度一直积极配合,黄大姐前前后后拍了三次CT,药费、检查费,雇主二话没说,也都承担了。 但一听黄大姐要21天的误工费,雇主心里就有点不乐意了,他们觉得,黄大姐的伤情真没严重到要躺三周的地步。 自家的狗很小,体重不到四斤,而且黄大姐是回来之后才说摔伤了,具体怎么摔的,他们也不在现场,细节不得而知。 但是,人确实受伤了,她年纪也大了,出于同情,看病的费用他们愿意承担。不过,三次CT都显示没有伤及筋骨,他们没有理由再承担额外费用。 家政公司夹在中间也挺为难,他们跟黄大姐签的是介绍工作的合同,推荐成功后,他们收取一个居间服务费。 但保姆和雇主之间没有签正式协议,公司负责人两边劝,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公司和雇主协商,人毕竟是在他家出的事,要不多给黄大姐两天工资,以表安慰。 雇主同意了,可黄大姐不干,她坚持要21天的钱,一点也不松口。 公司负责人很无奈,说实话,从她后上开始,雇主主动承担了所有的医药费,光CT就拍了3次,也花了不少钱,看能不能退让一步,让雇主再多给她500块钱。 可黄大姐还是果断拒绝。 雇主看黄大姐这么坚持,心里也开始不痛快,觉得她有点狮子大开口了。 该出的医药费他们都出了,没骨折没大碍,张口就要三周的工资,这实在有点过分。 雇主态度也强硬起来,他表示,如果再协商不下,黄大姐可以去报警,或者去法院起诉,让法律来判。 家政公司负责人也很无奈,最终表示,如果双方愿意协商,他们还能再帮忙调解。要是实在谈不拢,建议黄大姐去走法律途径。 从法律角度,雇主应该承担黄大姐21天的误工费吗?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第三人行为致害的,可请求第三人赔偿或接受劳务一方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黄大姐与雇主构成事实劳务关系,虽无书面协议,但黄大姐按雇主指示提供住家保姆与遛狗服务、按月领5000元工资,家政公司仅为居间方,不影响劳务关系成立。 雇主存在两项过错:一是未充分告知犬只习性与安全遛护要点,未提供必要安全指引;二是将遛狗纳入工作范围却未提示风险与防护,对劳务安全保障不足 。 黄大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狗受惊时处置不当、奔跑追狗,未注意脚下狗绳,对摔倒存在一般过失,可减轻雇主责任。 但是,不构成“重大过失”,不足以免除雇主主要责任。 医嘱休息三周是医生基于软组织挫伤康复需要作出的专业意见,具有法律效力。 雇主以“伤情不重”抗辩,无医学或法律依据,不能否定误工费的必要性。 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黄大姐月工资5000元,21天误工费3500元属合理主张,不构成狮子大开口。 雇主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他已承担全部医疗费,无需重复支付,只承担剩余部分即可。



扳手
软组织挫伤,拍了三张ct,还要休息三个星期?